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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民县六二蔬菜销售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翠琼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24MACD6L465N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兴隆农贸市场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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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富处罚〔2025〕41号
2025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富民县六二蔬菜销售摊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检验报告所涉及的辣椒、甘薯。根据经营者叙述,2025年7月7日从昆明王旗营蔬菜批发市场购进10公斤辣椒、10公斤甘薯,辣椒购进价是6元/公斤,销售价是8元/公斤;甘薯购进价是6.3元/公斤,销售价是7元/公斤,当天就已经全部销售完,货值为150元,违法所得150元。
富民县六二蔬菜销售摊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辣椒、甘薯”的行为,已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一款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认识态度较好,主动消除安全隐患。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认识态度较好,主动消除安全隐患。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2、罚款500元。 罚没款合计650元。
500.00元
富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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