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鑫岛眼镜经营部自在城分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倪美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MA4KP8AK8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洪山区和平街武丰村金地自在城5幢1-2层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0-10
(2020)鄂01知民初30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武汉市鑫岛眼镜经营部,武汉市鑫岛眼镜经营部自在城分部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11
2021-08-26
(2021)鄂知民终44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武汉市鑫岛眼镜经营部、武汉市鑫岛眼镜经营部自在城分部等与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5〕398号
2025年6月18日,我局委托武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的三副老视成镜(批号分别为20230916,20210315(两副))抽样检验。经检验,批号为20210315的两副眼镜检验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偏差、光学中心单侧水平偏差不符合GB/T 13511.3-2019《配装眼镜 第3部分:单光老视成镜》标准,依据《洪山区2025年老视成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上述批号为20210315的老视成镜,从江苏省新思路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购进3副,该公司住所为江苏省丹阳市司徒镇眼镜工业园北二环路,进价28元/副;销售3副,其中,抽样时按进价销售2副,销售价28元/副,另外销售1副,销售价45元/副。当事人提供了老视成镜的进货票据、销售票据。当事人店内的验光仪、焦度计、验光镜片箱都在检定周期内。上述产品货值135元,违法所得17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7元;
2.罚款68元。
68.00元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