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增涛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增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2MABPLPDB5T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东城街道新桥社区包装厂巷23-5号(标准地址)(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利市监处罚〔2023〕265号
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2019年9月9日生产了6瓶“花梨岭酒”,其包装的标签上标注有“花梨岭酒”,净含量:500ml,52%VOL,生产日期:20190909,生产商:恩施花梨岭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利川市凉雾乡李子村八组,生产许可证号:SC11542280200038。
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2019年9月9日生产了4瓶“野生刺梨酒”,其包装的标签上标注有“野生刺梨酒”,净含量:500ml,48%VOL,生产日期:20190909,生产商:恩施花梨岭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利川市凉雾乡李子村八组,生产许可证号:SC11542280200038。
当事人于2019年9月9日把上述6瓶“花梨岭酒”、4瓶“野生刺梨酒”试生产后一直放在成品仓库。当事人自愿向抽检单位免费提供样品,未收取费用,其余的2瓶“花梨岭酒”自己饮用,“花梨岭酒、野生刺梨酒”《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显示销售单价同为:588元/瓶,货值金额:5880元,当事人建立生产纪录。
当事人未有销售行为,无需召回程序。
当事人生产上述“花梨岭酒”经恩施州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样品初验,花梨岭酒“酒精度”项目实测值为53.9%VOL,标准指标52%VOL(±1.0),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检,花梨岭酒“酒精度”项目实测值为53.4%VOL,标准指标52%VOL(±1.0)检测结果为“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构成了生产经营标识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上述“野生刺梨酒”经恩施州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样品初验,野生刺梨酒“酒精度”项目实测值为50.9%VOL,标准指标48%VOL(±1.0),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检,花梨岭酒“酒精度”项目实测值为50.3%VOL,标准指标48%VOL(±1.0)检测结果为“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构成了生产经营标识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不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80元。
3.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005.80元
10000.00元
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