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醴陵市大垅花炮厂(普通合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旺注册资本:8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281189923342T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醴陵市白兔潭镇柏大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6-05
2019-04-26
(2019)湘0281行审41号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与醴陵市富里镇大垅花炮厂(普通合伙)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61895.00元
行政案件
2
2019-05-10
2019-04-26
(2019)湘0281行审41号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与醴陵市富里镇大垅花炮厂(普通合伙)行政处罚裁定书
61895.00元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醴市监行处罚字〔2024〕114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系在本局核准登记的普通合伙企业,从事烟花爆竹生产销售。2024年3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市局转发的编号2023ZJ095、2023ZJ096、23YHZ-1059、TXZJ/20231203012、TXZJ/20231203013、TXZJ/20231110467的六份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爆竹产品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3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对委托检验不服的,应于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构申请复检。截止2024年4月2日,当事人未申请复检。2024年4月8日当事人陈述,上述爆竹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13180元,获利1396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产品的出库单据及相关财务证明。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396元,并处罚款24000元,合计罚没款25396元,上缴国库。
24000.0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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