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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县金山镇晓梅副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晓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31MA6MXG3D7A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金山镇龙源祥农贸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禄处罚〔2025〕176号
2025年7月21日,按照2025年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有关要求,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禄丰市金山镇龙源祥农贸市场当事人销售的荞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情况如下--食品名称:荞酒,抽样数量2L,备样数量1L,规格:散装,抽样单编号:SBJ25530000712320003GZ,所抽样品经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5年8月20日出具编号为NO:SC202509885《检验报告》,样品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甲醇项目不符合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配制酒》要求,(检验项目:甲醇,计量单位g/L,标准指标:≤0.6,实测值:1.07,检验依据:GB5009.266-201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检验报告》直接送达当事人签收,同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销售有荞酒。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陈述:该批被抽检的荞酒是其在自已家小作坊(禄丰市金山镇南雄社区居民委员会张家营20号)酿制的,共酿制了10公斤,销售价50元/公斤,该批荞酒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为500元。
处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大写:贰仟元整)。
2000.00元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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