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县星月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鹏飞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31MA1B9XTG3Y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拜泉县宝泉名苑西厢房9号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拜市监处罚[2023]293号
经查明:当事人赵鹏飞是2018年9月19日经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的拜泉县星月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报送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年度报告均未年报。2023年9月20日年报期间我局办案人员到该企业登记住所地实地调查,企业已不在住所地;通过备案的电话无法取得联系;所在社区证实2021年1月至2023年9月,该公司已长期停业未经营;到住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证实当事人在2023年9月前六个月,未进行过申报纳税及缴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综合以上事实,当事人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度、2022年度均未年报的截图,证明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情况。
2.拜泉县税务局协助核查的当事人纳税申报情况。
3.当事人基本信息,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4.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及村委会、街道办出具的证明,证明在当事人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情况。
5.现场照片2张,证明在当事人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情况。
2023年9月27日,本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网站上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拜市监罚告[2023]A010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2-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1-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