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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泉县益民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宏亮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2224MA13N11B61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六户镇繁荣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突市监处罚﹝2025﹞32号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李宏亮承认经营的医疗器械存在说明书及标签内容与备案的内容不一致的行为。产品名称:黄皮肤私密性医用退热凝胶,售价10元/个,数量10个,当事人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检查时涉案产品均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现场未能提供供货方资质和产品备案证,货值金额共计100元。当事人经营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内容与备案的内容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遂于2024年12月19日进行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突泉县益民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者(李宏亮)经营的医疗器械存在说明书及标签内容与备案的内容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
4000.00元
突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7
2
突市监处罚﹝2024﹞81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叁仟贰佰捌拾伍元整(¥:3285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5000.00元
突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