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易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斯剑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AL94C86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悦嘉二街4号二楼203室H316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天市监处罚﹝2023﹞1168号
2023年7月8日,当事人生产女童上衣、女童裤子(套装)5套,生产成本为59元/套,成本金额共计295元。随后当事人将上述产品在其京东商城的网店撒娇娃童装旗舰店上销售,价格为78元/套,共销售5套,销售金额共计390元。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上述女童套装耐湿摩擦色牢度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产品质量不合格女童套装货值金额共计390元,违法所得95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产品质量不合格女童套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罚款8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95元。
名称:广州易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L94C86法定代表人:罗斯剑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灵山东路4号第六层614房B141经营范围:零售业。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检验报告》线索,我局对广州易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涉嫌生产、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女童上衣、女童裤子(套装),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遂于2023年9月6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3年7月8日,当事人生产女童上衣、女童裤子(套装)5套,生产成本为59元/套,成本金额共计295元。随后当事人将上述产品在其京东商城的网店撒娇娃童装旗舰店上销售,价格为78元/套,共销售5套,销售金额共计390元。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上述女童套装耐湿摩擦色牢度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产品质量不合格女童套装货值金额共计390元,违法所得95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生产报告、京东商城销售记录、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2023年12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天市监罚告[2023]109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产品质量不合格女童套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罚款8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95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所列明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对本机关作出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759882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00.00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