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阳市南明区陈继红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继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02MA6DRP1F4F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八达街14号市场内157号摊位[遵义社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4]01018号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油面筋7包,售价2元/包,生产日期2024年3月11日,保质期三个月,已过期。上述过期食品中,2包为消费者购买,剩余5包因消费者投诉前已先行向商家反映,商家发现过期后已自行销毁丢弃,2024年6月19日我局接投诉后到现场检查已无相关食品销售,其他在售食品未发现过期情况,经与当事人现场核实情况,当事人陈述确认消费者反映其售卖过期食品属实。上述过期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4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及销售台账,不能确定其他同批次产品销售情况,当事人获违法所得4元。 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本案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消费者投诉相关资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 3.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未发现过期食品,当事人陈述其违法行为的事实; 4.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打印件9张,证明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未发现过期食品的事实; 5.被询问人询问笔录1份 ,证明被调查人员的身份信息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摁手印认可。
警告#罚款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元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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