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栗坡县克明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克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4MA7FKY662E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麻栗镇金康龙城1栋三楼麻栗坡县福宝市场服务部内25号铺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市监处罚〔2023〕125号
案件承办机构认为,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农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噻虫胺属新烟碱类杀虫剂,具有内吸性、触杀和胃毒作用,对蚜虫、斑潜蝇等有较好的仿效。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按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类杀虫剂,超标准食用会导致头晕、头痛、恶心、呕吐腹痛、惊厥、休克等症状。噻虫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已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限量使用农药名录》,在蔬菜上使用实测值不得超出国家标准。当事人经营的芹菜噻虫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实测值最大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对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叁拾贰元整(¥132.00)。
2.处以罚款叁佰元整(¥3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肆佰叁拾贰元整(¥432.00)。
300.00元
麻栗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