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建兴多来客副食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27MA6M4ADF2C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玉溪市新平县建兴乡建兴村委会错纳甲12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平县局烟处〔2024〕第09号
2024年03月13日15时23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在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建兴乡建兴村委会错纳甲124号对丁金经营的“新平建兴多来客副食超市”实施检查,当场从其经营场所的一印有“滇雪菜籽油”的棕黄色纸箱上查获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84mm红塔山(硬经典100)7条,共计1个品牌7条卷烟(壹个品牌柒条卷烟)。涉案卷烟卷烟识别码为:30822188***54328 HHYC53250*1*****、30815134***53214 HHYC53250*******、30011310***12809 HHYC532502****、30011225***61415 HHYC53250*1*****、3001102621**2923 HHYC53250*1*****、30911223***47012 HHYC53250*1*****、30815135***68417 HHYC53250*1*****。当事人无法提供卷烟的合法有效进货证明,其行为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经报局领导批准后,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对上述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
经调查查实,当事人新平建兴多来客副食超市(经营者:丁金)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530427183295,查获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自2023年03月29日至 2024年04月08日;2024年03月18日当事人申请了许可证延续,目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自2024年03月18日至 2025年04月08日。新平建兴多来客副食超市(经营者:丁金)在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30427MA6M4ADF2C,属合法有效卷烟经营户,供货单位为云南省烟草公司玉溪市公司新平县分公司。该批查获的1个品牌7条卷烟(壹个品牌柒条卷烟)为当事人新平建兴多来客副食超市(经营者:丁金)所有,但涉案卷烟识别码与当事人新平建兴多来客副食超市(经营者:丁金)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一致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合法来源证明。2024年03月21日经对经营者丁金进行询问调查,证实涉案卷烟是经营者丁金的儿子从外地购买,准备拿到工地上抽,但因事耽搁没拿去从而放在自家店铺内准备进行销售。案发时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研究决定作如下处罚:
对当事人新平建兴多来客副食超市(经营者:丁金)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价值总额人民币柒佰柒拾元整(¥770.00元)6%的罚款,罚款金额人民币肆拾陆元贰角整(¥46.20元)上缴国库。涉案真品卷烟返还当事人。
46.20元
新平县烟草专卖局
2024-04-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