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朔城区元小青烟酒副食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元小青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602MA7XXNQ168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水磨头小区12-21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朔城市监南城罚字[2023]140602220230906号
2023年07月18日,朔州市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管理所执法人员,根据朔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诉求工单,编号:06DH202307168000300362QT,投诉人刘先生提供线索,依据职权对位于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水磨头小区12-21号商铺的朔州市朔城区元小青烟酒副食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店货柜上发现投诉人所述“牛栏山”陈酿白酒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商品与其它正在销售的商品同时陈列在经营场所货架上待售,该行为即是向社会公示销售,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产品技术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非该厂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它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当事人涉嫌销售的假冒侵权商品具体为:“牛栏山”陈酿白酒,规格:500ml/42%vol,数量:3瓶,经对当事人询问,当事人是2022年3月从上一家(欢乐福食品店)接手该店,接手该店(欢乐福食品店)共有该“牛栏山”陈酿白酒8瓶,购进价格不清楚,共销售了5瓶,剩余3瓶。上述产品当事人未能提供以上证明商品合法取得的任何情形。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07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
2、2023年07月21日对当事人的询问话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3、2023年07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主体;
4、2023年07月18日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自然人真实身份;
5、2023年07月18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涉案物品财物规格数量清单【2023】0602-3号一份;证明对该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6、2023年07月18日现场检查拍照的取证单二份;证明该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7、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质量检测中心出具《产品技术鉴定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为侵权商品;
上述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
上述事实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签字。
罚款0.024万元#
240.00元
朔州市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