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县新港镇胡家友烟花爆竹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家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40222MA2Q3YEH1W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新港镇磕里村桥下组2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芜市监处罚〔2024〕10-139号
经查明,上述“富华烟花”烟花产品标注不符合国家标准《烟花爆竹标志》(GB24426-2015)“5.1.10生产日期。5.1.10.1应标注产品真实的生产日期。生产日期标注应采用加盖生产日期印章或加贴不易脱落的不干胶等不能篡改的方式。5.1.10.2应按年、月的顺序标注日期,如xxxx年xX月。年代号一般应标注4位数字;难以标注4位数字的小包装产品,可以标注2位数字。”的规定,上述产品是当事人于2024年1月份在繁昌县富华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电话联系购入,“富华烟花”一共购入10个,购入单价40元/个,没有索要进货票据以及供货商资质,也没有验明合格标志。截止2024年1月25日,“富华烟花”共售出2个,售出单价50元/个。2024年1月25日当事人现场销毁上述产品。本案货值金额50元*10=500元,违法所得(50-40)元*2=20元。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1;罚款伍佰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元。
500.00元
芜湖市繁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