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鸣齿运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彬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1MA152K2R27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和融路吉林省金融大厦商业综合体四期5A#楼1203号、1204号、1206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净处罚﹝2024﹞10号
现查明,该企业成立于2018年1月2日,《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属于合法企业。该单位因原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吉林省金融大厦商业综合体二期第8幢605号房)房租上涨,于2023年9-10月迁址到新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吉林省金融大厦商业综合体四期第5A#幢0单元1203、1204、1205号房,库房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吉林省金融大厦商业综合体四期第5A#幢0单元1206号房),企业《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未经审批、变更完毕换发新证,便在新经营场所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构成了涉嫌擅自变更经营场所违法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七条第四款从轻处罚,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建议给予从轻处罚:处10000元罚款。
1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