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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检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爱玲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9PG9P6Y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环洲四路自编1号首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环(云)法罚﹝2025﹞6号
当事人在广州市白云区环洲四路自编1号首层主要从事汽油车、柴油车尾气检测、安全检测。主要设备为汽油检测线3条、重柴检测线1条、轻柴检测线1条(未使用)。机动车排气工况法检测线产生的废气经活性炭加水喷淋处理后高空排放。2024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2024年6月7日,当事人对粤A3Xxxx车辆检验过程中,该车辆在检验过程中排出目视可见黑烟,但当事人出具了检验合格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8400045)。根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第7.5项“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18285和GB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及《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第6.3.2项“检查车辆是否存在明显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如有,应要求车主进行维修”的规定,检验过程中车辆出现目视可见黑烟应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但当事人在上述被检车辆检验过程排出目视可见黑烟情况下仍出具了检验合格的检测报告。当事人作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当事人出具上述检验报告,共收取380元。
(一)没收违法所得叁佰捌拾元(380元);(二)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
100000.00元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02-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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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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