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福昌调味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国峰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825MA28F3M916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湖镇镇沙田湖工业园区沙田湖大道96号5幢101、2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5﹞158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1月19日当事人生产了液态复合调味料254瓶。2025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液态符合调味料进行抽样并委托浙江某某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胭脂红项目(胭脂红项目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0179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2025年2月17日,本局收到消费者邮寄至本局的投诉举报材料,经查,当事人生产的调味酱的配料表中未将主要原料“火锅底料”的原始配料进行标注。<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经营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生产经营配料表标注成分与实际不符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对原料进行进货查验和未进行出厂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实施控制要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如下:1、对于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罚款7500元;2、对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没收库存的复合调味酱5包以及库存的复合调味酱标签384张,罚款3200元;3、对未进行出厂检验和进货查验:给予警告;以上罚没款合计1070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经营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生产经营配料表标注成分与实际不符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对原料进行进货查验和未进行出厂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实施控制要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如下:1、对于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罚款7500元;2、对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没收库存的复合调味酱5包以及库存的复合调味酱标签384张,罚款3200元;3、对未进行出厂检验和进货查验:给予警告;以上罚没款合计10700元,上缴国库。
10700.00元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