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中心医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永建 | 注册资本:13974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12220600412872585N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通江路23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4
(2025)吉06民终46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徐**
白山市中心医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8-14
(2025)吉06民终359号
劳动争议
于*
白山市中心医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8-13
(2025)吉06民终359号
劳动争议
于*
白山市中心医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8-11
(2025)吉0602民初1936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王**
白山市中心医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5
2025-07-18
(2025)吉0602民初162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黄*
白山市中心医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6
2025-07-17
买卖合同纠纷
白山市中心医院
白山市新东方联达电脑有限公司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5-07-17
(2025)吉06民终4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白山市中心医院
白山市新东方联达电脑有限公司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5-07-02
(2025)吉0602民初415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张**
白山市中心医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9
2025-06-27
(2025)吉0602民初414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徐**
白山市中心医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10
2025-06-2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白山市中心医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05-08
(2018)吉0602民初269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白山市中心医院
何**
裁判文书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04
2023-06-20
(2023)吉06民终38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郭**、宋**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11-07
2022-09-07
(2022)吉0602证保1号
陈**、白山市中心医院非诉证据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3
2022-05-24
2022-03-29
(2022)吉0602民初78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刘**、白山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2-03-03
2021-12-25
(2021)吉06民终747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郭**、宋**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12-08
2021-11-10
(2021)吉0602民初1782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宗**、宗**等宗**、宗**、白山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45399.79元
民事案件
6
2021-11-18
2021-10-22
(2021)吉0602民初840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祝**、白山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11-18
2021-08-25
(2021)吉0602民初693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于**、白山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86208.10元
民事案件
8
2021-11-18
2021-11-04
(2021)吉0602民初2395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马*、白山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12-02
2020-11-18
(2020)吉0602民初208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吉林星泰集团有限公司与白山市中心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10-28
2020-09-04
(2020)吉0602民初844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张**与白山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山市监处罚﹝2026﹞207号
检查组对该单位在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8月3日期间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单位涉嫌存在违反吉发改价监联字﹝2006﹞1507号、吉发改价监联字﹝2006﹞1511号、吉省价格联﹝2010﹞169号、吉省价格﹝2016﹞266号医疗收费相关文件规定,具体情况如下:一、白山市中心医院在与患者签订《医保患者应用自费项目知情同意书》环节,存在知情同意书签订不规范问题。该院与患者沟通自愿使用自费药品、物品环节,虽按照吉省价格联﹝2010﹞169号相关要求与患者签订了《医保患者应用自费项目知情同意书》,但知情同意书上仅体现了所需自费使用的药品、物品的名称,并未标注具体价格。二、白山市中心医院收取新生儿一次性使用无菌脐带保护包费用违反相关规定。依据《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吉发改价监联字﹝2006﹞1507号)三“明确规定了可以收费的服务及其价格,并规定了可以另行收费的药品、特殊医用消耗材料等,此外的服务、药品、试剂、器械、医用耗材价格已计入医疗服务价格,不得另行收费。”、《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吉发改价监联字﹝2006﹞1511号)第九条第二款“凡未列入项目除外内容或相关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以另行计价的医疗器械、医用消耗材料和植入人体的材料等,各医疗机构不得在项目之外另行计价。”、《关于公布第一批医疗机构医用卫生耗材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格﹝2016﹞266号)二(四)“凡未列入项目除外内容或在相关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以另行计价的医疗器械、医用消耗材料和植入人体的材料等,一律不得在项目之外另行计价”的相关规定,该院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8月3日期间,收取新生儿一次性使用无菌脐带保护包共9540个,每个保护包2.40元,合计多收价款22,896.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结合自由裁量的相关规定,拟对白山市中心医院作出处罚意见:1、对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行为,责令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2、没收限期未退还的违法所得22,735.20元,上缴国库;3、对该单位违法所得22,896.00元处0.1倍罚款,计金额2,289.60元,依法上缴国库。
2289.60元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2
白山市监处罚﹝2024﹞135号(JJFJ)
当事人销售的药品(硫酸氢氯吡格雷片75mg*14片)在向患者开具的《门诊收费清单中》数量单位未为“瓶”,但患者实际拿到的药品的包装单位为“盒”,存在明码标价不规范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对当事人处以1500元罚款。
1500.00元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