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台区嘉禾女子养生会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11103MA102QDB3K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蓝色康桥C区9幢6、7号商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08
(2025)辽7401民初478号
服务合同纠纷
崔**
兴隆台区嘉禾女子养生会所
辽河人民法院
2
2025-03-17
(2025)辽74民终5号
服务合同纠纷
兴隆台区嘉禾女子养生会所,张**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2-19
(2025)辽74民终5号
服务合同纠纷
张**,兴隆台区嘉禾女子养生会所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11-08
(2024)辽7401民初66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张**
兴隆台区嘉禾女子养生会所
辽河人民法院
5
2024-10-31
(2024)辽7401民初1434号
服务合同纠纷
于*
兴隆台区嘉禾女子养生会所
辽河人民法院
6
2024-06-06
(2024)辽7401民初66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张**
兴隆台区嘉禾女子养生会所
辽河人民法院
7
2024-02-28
(2024)辽7401民初61号
服务合同纠纷
朱**
贺**,兴隆台区嘉禾女子养生会所
辽河人民法院
8
2023-06-14
(2023)辽74民终94号
服务合同纠纷
贾*
兴隆台区嘉禾女子养生会所,付**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9
2023-06-06
(2023)辽74民终94号
服务合同纠纷
贾*
付**,兴隆台区嘉禾女子养生会所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3-04-25
(2023)辽7401民初375号
服务合同纠纷
贾*
付**,刘*,兴隆台区嘉禾女子养生会所
辽河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04
2022-02-17
(2021)辽7401民初2013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李*、兴隆台区嘉禾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2-28
2021-08-19
(2021)辽7401民初1081号
服务合同纠纷
赵*、兴隆台区嘉禾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6107.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12-01
2021-11-29
(2021)辽7401民初1915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李*、兴隆台区嘉禾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盘市监处罚[2023]282号
2023年5月18日,按照2023年美容美发机构、宾馆洗浴场所经营使用化妆品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蓝色康桥C区9幢6、7号商网 “ 兴隆台区嘉禾女子养生会所 ”进行专项检查,该单位无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该单位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处于正常营业状态。
一.在该单位一楼库房货架发现:
1.柳色岑香香氛丝滑洗发乳,9盒,已超过使用期限。
2.摩洛哥滋养修护精油洗发乳,4瓶(其中一瓶已打开)已超过使用期限。
二、在该单位女子洗浴区货柜发现:
柳色岑香香氛丝滑洗发乳,该单位店长唱贺称摩洛哥滋养修护精油洗发乳是灌注到浴区柳色岑香香氛丝滑洗发乳内,9瓶。
三、在该单位一楼理发店展示柜发现:
1.梦佩丝染发膏,26支,已超过使用期限。
2.A派珍萃无氨染发膏,1支,已超过使用期限。
3.愈美染发膏,11支,已超过使用期限。
4.“蚕丝蛋白”卷发伴侣双效弹力乳,5瓶,已超过使用期限。
5.丝滑水光原液2瓶,已超过使用期限。
四、在该单位二楼美容间发现:
1.美佳印弹性体印模材料。2盒,超过使用期限。
2.众星吸唾管,数量:49支,超过使用期限。
2.洁瑞一次性使用无菌溶液注射器,3支,已超过失效期。
3.亿康一次性使用口腔器械盒,共52盒,已超过失效期 。
4.玻璃离子水门汀,1盒,已超过使用期限。
当事人在限期时间内只能提供部分涉案化妆品、医疗器械主体营业执照、备案等相关凭证材料。
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使用化妆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
当事人未按照医疗器械有效期期限的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事项包括:(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销售日期;(三)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四)供货者或者购货者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五)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的规定。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建议予以立案
一、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程度:一般违法经营行为。
三、是否宽大处理 :是。
27000.00元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