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乐县永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新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7220911881919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洪水镇乐民村(县城解放北路永鑫大厦)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4-21
2019-12-30
(2019)甘0722执232号
服务合同纠纷
甘肃博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民乐县永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6-01-29
2016-01-29
(2015)民民初字第204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计**诉民乐县永鑫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1981.18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民)市监罚〔2025〕66号
2025年8月1日和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霞进行了询问,王霞向我局提供了该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对我局进行现场检查及电梯运行的事实进行了确认。该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截止2025年8月26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民乐县汉唐华府小区由民乐县永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2025年6月26日,汉唐华府二期总共有10部电梯正在运行中,因该小区的电梯不能提供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手续,轿厢内应急救援标识不全,我局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7月3日前改正,上述情况证实当事人未办理使用登记使用电梯的事实。
2025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奎、赵伶俐再次对该小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小区仍不能提供使用登记手续,有10部电梯正在运行中,当事人属于逾期未改。2025年8月1日和8月7日对该单位委托代理人王霞进行询问,王霞提供了分别在2025年2月24日和2025年7月8日由张掖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的《张掖市机电类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申请受理单》和《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上述事实证该小区虽已申请对汉唐华府二期10部电梯进行了检验,但是电梯仍未取得检验报告并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的事实,至目前该小区的电梯未取得能证明电梯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未办理电梯的使用登记手续。
对民乐县永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
1.罚款:金额1000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10000.00元
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6
2
张消行罚决字﹝2024﹞第0020号
现查明2024年7月31日,我支队对民乐县永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汉唐华府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小区一期1、2号楼擅自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0081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张消即字〔2024〕第0024号)、王新、王建军的询问笔录各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1张等证据证实。
民乐县永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洪水镇乐民村(县城解放北路永鑫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0911881919。现查明2024年7月31日,我支队对民乐县永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汉唐华府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小区一期1、2号楼擅自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0081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张消即字〔2024〕第0024号)、王新、王建军的询问笔录各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1张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并参照《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细则》第二部分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民乐县永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5100.00元
张掖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