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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御电梯(重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8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魏旭注册资本:4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000MACQKFE87D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兴镇卓越路19号(集群注册)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南岸市监处罚〔2026〕107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11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3350510-2027。主要业务为电梯的安装的和维保。万科金域学府翰林小区位于重庆市南岸区二塘路59号,分为新街里等6个组团。其中新街里组团有6台扶梯和9台直梯。。当事人和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当事人为万科金域学府翰林提供电梯维保维护服务。2025年6月,注册代码为33105001082023019837扶梯的防护挡板损坏后,当事人将损坏的防护挡板取走后未及时修复(截至本案案发当日,尚未修复)。且在2025年7月9日、2025年7月23日的两次电梯半月维保中,将防护挡板的维保结果均填写为有效,无破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1
2
烟芝市监处罚﹝2026﹞1592号
当事人万御电梯(重庆)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日与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维保时效至2026年4月30日,共12个月,负责对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负责的芝罘区竹林路1016号万科御龙山在用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经调查及当事人承认,2025年9月1日,万御电梯(重庆)有限公司维保人员到达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负责的万科御龙山进行维保,当事人确实未对万科御龙山在用六部电梯按照维保项目逐一进行维保,伪造维保记录。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询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取证顺利。
当事人作为电梯维保单位,未按照要求对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负责的万科御龙山的两部电梯实施电梯维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五条(二)“维保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和维保方案实施电梯维保”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予以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罚款 1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615.6元。
10000.00元
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0
3
西市监处罚﹝2026﹞42号
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1、罚款18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22.64元。罚没款合计18522.64元。
18000.00元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2
4
东市监处罚﹝2026﹞18-7号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5年4月13日至2025年8月13日期间没有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注册代码为32104419002013050096;设备编号:12KT080128)进行维保,违法所得2000元。
罚款1.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0元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8
5
惠济市监处罚﹝2025﹞60号
2025年8月27日10时到杜庄新苑一号院小区现场检查,发现万御电梯(重庆)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异地备案相关材料。经询问,该单位的授权委托人供述其未能提供异地备案相关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企业注册地以外其他省辖市从事异地维护保养的,应当配备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维护保养人员和设备,并将单位名称、许可证、办公地点、作业人员、设备情况、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书面告知维护保养业务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我局于2025年9月16日予以立案。2025年9月16日我局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的经理刘俊朋询问,其承认其公司存在异地维保未按规定对企业相关信息进行书面备案的行为。现已调查终结。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0
6
吴市监处罚﹝2024﹞00555号
当事人维保记录未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此行为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七条第二款“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之规定。 当事人安排一人进行必须两人及以上才能完成的电梯维护保养工作,此行为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 A 至附件 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之规定
罚款金额1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3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4000.00元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5
7
甬鄞市监处罚﹝2024﹞702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是一家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有限公司。当事人在2023年12月28日与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都心里小区签订了电梯维保合同,电梯保养时间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2024年03月09日,该小区4号楼1单元电梯发生困人事件,被困者在被困期间拨打“96333”救援电话,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在接到救援电话后,多次拨打当事人的应急救援电话和24小时维保热线均无响应。事后据当事人**,因当时负责人在开会,应急救援电话处于静音状态,24小时维保热线因线路故障无法使用。事情发生后,当事人已及时整改,应急救援电话已恢复正常。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当事人未保持应急救援电话和24小时维保热线电话畅通的行为,属于未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该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如下:罚款20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0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4
8
昆市监处罚﹝2024﹞0839013号
2024年02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信访事项交办单,内容为:“昆山市花桥镇万科魅力花园电梯频繁损坏,百姓多次被关进电梯……。”。2024年02月21日14点00分,执法人员为核实信访投诉情况到昆山市花桥镇金融大道355号的万科魅力花园小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查看89号楼二单元96333编号为323434(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1苏EM8139(20))的电梯近期的无纸化维保记录截屏打印件,无纸化维保记录显示维保工单ID为Py000001661665620240129-1-1,维保见证照片为水印照片,显示维保时间为2024-02-04周日09:31,维保人员为**。现场未见该电梯2024-02-04之后的有效无纸化维保记录,至2024年02月21日现场检查时维保间隔时间为17天。 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为查明事实,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本局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2月27日和3月15日执法人员对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物业经理***进行了询问调查,***陈述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万御电梯(重庆)有限公司签订有电梯维保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最近一次电梯无纸化维保时间是2024年2月4日,***未在无纸化维保记录上签字确认。至2024年2月21日现场检查前,维保单位都没有开展2024年2月第二次维保工作。***提供了2024年1月和2月的电梯维保评估报告和未打款证明,陈述2024年一月至二月维保款目前未打款给万御。陈述扣除89栋单台电梯二月整月维保费用,并扣除评估报告中相应的奖罚金额。 2024年2月28日和3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询问了解到当事人是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花桥万科魅力花园小区项目的电梯维保单位。当事人承认96333编号为323434的电梯最后一次维保时间为2024年2月4日。当事人承认96333编号为323434的电梯2024年2月电梯维保间隔为17天。当事人陈述因考虑是为了避免节日用梯高峰期,所以把维保日期延后了,导致2024年2月第二次维保工作未按时开展。当事人陈述2月21日对96333编号为323434的电梯进行了半月维保,并补充完整电梯无纸化维保记录。当事人陈述截止2024年3月18日未收到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的电梯维保费用打款。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是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花桥万科魅力花园小区项目的电梯维保单位,与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有效期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当事人已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当事人负责维保的昆山市花桥镇金融大道355号的万科魅力花园89号楼二单元96333编号为323434的电梯最近一次电梯维保时间是2024年2月4日,至2024年02月21日现场检查时维保间隔时间为17天。2月21日当事人对该电梯进行了半月维保,并补充完整电梯维保记录。当事人截止2024年3月18日未收到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的电梯维保费用打款,违法所得共计0元。
罚款金额1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10000.00元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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