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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县东源饮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任向东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62255529484X9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靖宇县三道湖镇000100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0-11
(2022)湘0111民初12767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胡**
靖宇县东源饮品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
2022-09-23
(2022)湘0111民初12767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胡**
靖宇县东源饮品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靖市监处罚〔2026〕8号
经查,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3.4要求食品营养含量必须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数值计算或产品检验获得,当事人生产的蓝莓果汁标签营养含量没有标示具体数值不符合该标准要求,我局收到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的协助调查回复及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询问核实,当事人生产的营养标签含量没有标示具体数值的蓝莓果汁全部销售给吉林省镇绎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为36100元。我局于2026年3月17日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事人于2026年3月20日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但当事人未在我局指定期限内提供涉案批次食品会计账簿。我局经核实认定当事人生产蓝莓果汁生产成本包括投料成本:白砂糖、蓝莓果汁、蓝莓果、柠檬酸、柠檬酸钠和水;包装材料成本:瓶、瓶盖、标签和纸箱;以及人工和水、电费还有运输成本;经核算每箱成本为32.38元,销售数量1056箱,销售金额36100元,生产成本34193.28元,违法所得1906.72元。当事人可以提供生产日期为2015年8月5日的蓝莓果汁营养成分表检测报告,能够提供2025年3月14日由吉林省正恒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1月7日的蓝莓果汁批次检测报告。我局委托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长春市“二道区仓鼠进口商品折扣店”对当事人生产的日期为2024年11月7日的蓝莓果汁组织抽检,检验结论为合格。当事人未开展食品召回相关程序,未提供其他批次蓝莓果汁检验报告。
2024年12月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韩果元对靖宇县东源饮品有限公司的举报:靖宇县东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4年11月7日的蓝莓果汁营养成分表不符合GB 28050-2011标注要求。我局于2024年12月20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后续多次现场检查并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均无法取得联系,现场大门紧锁。我局于2025年4月16日召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延长办案期限。2025年7月23日再次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由靖宇县公安局三道湖派出所民警李柯的见证下张贴于靖宇县东源饮品有限公司大门上。2025年7月30日,当事人与执法人员取得联系,执法人员当日开展现场检查,并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生产未依法标注食品标签的蓝莓果汁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经查,GB 28050-20113.4要求食品营养含量必须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数值计算或产品检验获得,当事人生产的蓝莓果汁标签营养含量没有标示具体数值不符合该标准要求销售金额36100元,生产成本34193.28元,违法所得1906.72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生产的蓝莓果汁无出厂检验就上市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按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5版)第七条的规定,拟从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18050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805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1906.72元。
180500.00元
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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