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春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如升 | 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2MA5Q10XPX3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昆仑大道旁西龙村白坡坛队砖厂(即旧坛队砖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兴市监处罚﹝2025﹞148号
经查明,2025年1月2日,当事人在对车牌号码为黑A1F2U8小型越野客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车辆外观检查时,由韦晓玲和林晓红对车辆外观进行检测,检验中,当事人未发现该车辆前照灯加装透镜。检验后,当事人出具检验结果合格、编号为250102450002N0631568的检验报告。当日,当事人接到车管所电话通知,要求当事人对黑A1F2U8车辆追回重新检验,当事人立即电话联系黑A1F2U8车主,让其将前照灯恢复原状后回来重新作出检验。2025年1月6日,黑A1F2U8车主将车辆开回当事人所在检测公司进行重检。2025年3月3日至2025年3月7日,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对当事人采取暂停联网和暂停授权发放机检验合格标志业务五个工作日的惩戒措施。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行为处罚如下:1.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以上罚款共计贰仟元整(?2000.00),上缴国库。
2000.00元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3
2
南兴市监处罚[2024]13号
经查明,2023年8月23日,当事人在对车牌号码为桂AZ8228的解放牌中型仓栅式货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工检验部分时,由赖忠来做引车,韦晓玲和林晓红对车辆外观进行检测,韦东坚未参加对该车辆的外观进行检测活动。检验后,当事人出具检验结果合格、编号为45010842308230012的检验报告。该报告中的《机动车(适用于两轴汽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引车员登记名字是“韦龙”;报告中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检验员签字”栏,当事人大厅工作人员李晓虹一人代签名,代签外观检验员为“韦晓玲、韦东坚”、底盘动态检验员为“卢旭财”、底盘部件检验员为“李宗章”、引车员为“卢旭财”。
2023年9月14日,当事人对车牌号码为桂AV6711的日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检验,由赖忠来做引车员,韦晓玲和林晓红对车辆外观进行检测,韦东坚未参加对该车辆的外观进行检测活动。检验后,当事人出具检验结果为合格、编号为45010842309140012的检验报告。该报告中的《机动车(适用于两轴汽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引车员登记名字是“韦龙”;报告中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检验员签字”栏,外观检验员签名为“韦晓玲、韦东坚”、引车员签名为“卢旭财”。
2023年10月18日,当事人对车牌号码为桂AAB583的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进行检验。检验后,当事人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编号为45010842310180006的检验报告。该报告中的《机动车(适用于两轴汽车)安全经查,2023年8月23日,当事人在对车牌号码为桂AZ8228的解放牌中型仓栅式货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工检验部分时,由赖忠来做引车,韦晓玲和林晓红对车辆外观进行检测,韦东坚未参加对该车辆的外观进行检测活动。检验后,当事人出具检验结果合格、编号为45010842308230012的检验报告。该报告中的《机动车(适用于两轴汽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引车员登记名字是“韦龙”;报告中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检验员签字”栏,当事人大厅工作人员李晓虹一人代签名,代签外观检验员为“韦晓玲、韦东坚”、底盘动态检验员为“卢旭财”、底盘部件检验员为“李宗章”、引车员为“卢旭财”。
2023年9月14日,当事人对车牌号码为桂AV6711的日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检验,由赖忠来做引车员,韦晓玲和林晓红对车辆外观进行检测,韦东坚未参加对该车辆的外观进行检测活动。检验后,当事人出具检验结果为合格、编号为45010842309140012的检验报告。该报告中的《机动车(适用于两轴汽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引车员登记名字是“韦龙”;报告中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检验员签字”栏,外观检验员签名为“韦晓玲、韦东坚”、引车员签名为“卢旭财”。
2023年10月18日,当事人对车牌号码为桂AAB583的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进行检验。检验后,当事人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编号为45010842310180006的检验报告。该报告中的《机动车(适用于两轴汽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引车员登记名字是“韦龙”;报告中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检验员签字”栏,当事人大厅工作人员李晓虹一人代签名,代签外观检验员为“韦晓玲、韦东坚”、底盘动态检验员为“卢旭财”、底盘部件检验员为“赖忠来”、引车员为“卢旭财”。
当事人使用的钢直尺检定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5月27日、钢卷尺检定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5月29日;驻车制动性能测试仪校准日期2022年4月11日、轮胎花纹深度尺校准日期2022年5月26日、便携式制动测试仪校准日期2022年5月20日,均建议复校准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罚款,上缴国库。
41000.00元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8
3
南环执罚字〔2026〕15号
根据非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19日、2026年1月28日到你公司开展现场调查。经查发现,你公司于2024年3月至2025年10月期间,出具38份合格的《柴油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详见附件1),车辆发动机额定功率与实际额定功率不一致,受检车辆最大轮边功率达不到实际额定功率的40%,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第8.2.3)“加载减速法功率扫描过程中,经修正的轮边功率测量结果不得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额定功率的40%,否则判定为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规定,上述车辆所得环检费共计5700元。你公司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非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19日、2026年1月28日到你公司开展现场调查。经查发现,你公司于2024年3月至2025年10月期间,出具38份合格的《柴油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详见附件1),车辆发动机额定功率与实际额定功率不一致,受检车辆最大轮边功率达不到实际额定功率的40%,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第8.2.3)“加载减速法功率扫描过程中,经修正的轮边功率测量结果不得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额定功率的40%,否则判定为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规定,上述车辆所得环检费共计5700元。你公司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n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n(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年11月19日、2026年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南宁市春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n(二)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宁市春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授权签字人、登录员、引车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5份;2026年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宁市春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经理、授权签字人、登录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仍通过检测的原因、主观认识以及我局听取你公司有关陈述和申辩情况。\n(三)影像证据:2025年11月19日、2026年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南宁市春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拍摄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3份。\n(四)书证:\n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9日,提供单位:南宁市春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n2.南宁市春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4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份、《机动车检验检测人员上岗证》复印件4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授权签字人变更审批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9日、2025年12月3日,提供单位(人):南宁市春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n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检测研究院检定证书》(证书编号:汽检字第250800001、汽检字第250800002、汽检字第250800009、汽检字第250800011、汽检字第250802487、汽检字第250802488)部分页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3日,提供单位:南宁市春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n4.南宁市春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案车辆功率信息情况表1份、涉案车辆《柴油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及车辆铭牌照片打印件各38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9日、12月3日,2026年1月28日,提供单位: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南宁市春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及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情况。\n5.《机动车检验检测收费公示》复印件1份、春升检测站关于检测收费问题的情况说明2份、涉案受检车辆检测收款单复印件38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9日、2025年12月3日、12月10日、2026年1月28日,提供单位:南宁市春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n6.《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执责改字〔2025〕3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7日,提供单位:南宁市生态环境局。\n7.《关于落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要求的情况报告》1份、《南宁市兴宁生态环境局关于商请协查南宁市春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函》及《关于南宁市兴宁生态环境局商请协查南宁市春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复函》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8日、2025年12月29日,提供单位:南宁市春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生态环境局。\n8.《春升检测站平面图》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9日,提供单位:南宁市春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n9.非现场检查线索登记表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9日,提供单位:南宁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站。\n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4份。
5700.00元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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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