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春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如升 | 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2MA5Q10XPX3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昆仑大道旁西龙村白坡坛队砖厂(即旧坛队砖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兴市监处罚[2024]13号
经查明,2023年8月23日,当事人在对车牌号码为桂AZ8228的解放牌中型仓栅式货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工检验部分时,由赖忠来做引车,韦晓玲和林晓红对车辆外观进行检测,韦东坚未参加对该车辆的外观进行检测活动。检验后,当事人出具检验结果合格、编号为45010842308230012的检验报告。该报告中的《机动车(适用于两轴汽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引车员登记名字是“韦龙”;报告中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检验员签字”栏,当事人大厅工作人员李晓虹一人代签名,代签外观检验员为“韦晓玲、韦东坚”、底盘动态检验员为“卢旭财”、底盘部件检验员为“李宗章”、引车员为“卢旭财”。
2023年9月14日,当事人对车牌号码为桂AV6711的日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检验,由赖忠来做引车员,韦晓玲和林晓红对车辆外观进行检测,韦东坚未参加对该车辆的外观进行检测活动。检验后,当事人出具检验结果为合格、编号为45010842309140012的检验报告。该报告中的《机动车(适用于两轴汽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引车员登记名字是“韦龙”;报告中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检验员签字”栏,外观检验员签名为“韦晓玲、韦东坚”、引车员签名为“卢旭财”。
2023年10月18日,当事人对车牌号码为桂AAB583的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进行检验。检验后,当事人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编号为45010842310180006的检验报告。该报告中的《机动车(适用于两轴汽车)安全经查,2023年8月23日,当事人在对车牌号码为桂AZ8228的解放牌中型仓栅式货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工检验部分时,由赖忠来做引车,韦晓玲和林晓红对车辆外观进行检测,韦东坚未参加对该车辆的外观进行检测活动。检验后,当事人出具检验结果合格、编号为45010842308230012的检验报告。该报告中的《机动车(适用于两轴汽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引车员登记名字是“韦龙”;报告中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检验员签字”栏,当事人大厅工作人员李晓虹一人代签名,代签外观检验员为“韦晓玲、韦东坚”、底盘动态检验员为“卢旭财”、底盘部件检验员为“李宗章”、引车员为“卢旭财”。
2023年9月14日,当事人对车牌号码为桂AV6711的日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检验,由赖忠来做引车员,韦晓玲和林晓红对车辆外观进行检测,韦东坚未参加对该车辆的外观进行检测活动。检验后,当事人出具检验结果为合格、编号为45010842309140012的检验报告。该报告中的《机动车(适用于两轴汽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引车员登记名字是“韦龙”;报告中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检验员签字”栏,外观检验员签名为“韦晓玲、韦东坚”、引车员签名为“卢旭财”。
2023年10月18日,当事人对车牌号码为桂AAB583的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进行检验。检验后,当事人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编号为45010842310180006的检验报告。该报告中的《机动车(适用于两轴汽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引车员登记名字是“韦龙”;报告中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检验员签字”栏,当事人大厅工作人员李晓虹一人代签名,代签外观检验员为“韦晓玲、韦东坚”、底盘动态检验员为“卢旭财”、底盘部件检验员为“赖忠来”、引车员为“卢旭财”。
当事人使用的钢直尺检定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5月27日、钢卷尺检定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5月29日;驻车制动性能测试仪校准日期2022年4月11日、轮胎花纹深度尺校准日期2022年5月26日、便携式制动测试仪校准日期2022年5月20日,均建议复校准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罚款,上缴国库。
41000.00元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