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玉香煤炭经销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夏桂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321MA1CEM8N57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哈达镇哈达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鸡东市监处罚[2024]4号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2023年10月5日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经营的烟煤2号民用散煤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灰分(Ad),标准要求:≤25.00;检验结果:46.14;单项判定:不合格;执法人员依法于2024年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检测报告》,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当事人称在2023年10月5日购进的民用散煤。进货地点为鸡东县哈达镇哈达村村口处的货车,民用散煤进货量净重:3.7吨,进价:508.75元/吨,销售价格:600.00元/吨,销售金额2220.00元,违法所得337.60元。当事人共进该批次民用烟煤1次,均以零售方式销售。办案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院内未发现该批次产品。办案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提供了自己单位营业执照,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限期当事人提供供货商营业资质、供货商身份证、进货台账、进货票据、销售票据、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及出厂检验报告(或测试报告),并记录在现场笔录上。当事人在规定时间仅能提供微信转账购买记录。
四、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事项:当事人现场经营的情况及复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项:当事人供述的进货经营该批次民用散煤的情况;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事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事项: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经营范围及方式;
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1份;证明事项:告知抽检当事人经营的民用散煤事宜;
6、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1份;证明事项:对当事人经营的民用散煤现场抽样的情况;
7、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证明事项:告知当事人经营的民用散煤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情况;
8、现场抽样影像2份;证明事项:抽样单位抽检民用散煤情况;
9、检验检测报告
罚款0.355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552.00元
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