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龙凤区好维道食品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大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03MADET70A2Q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77巷3栋(申报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监处罚〔2025〕652号
经调查确认:
(一)当事人生产经营“麻辣三角骨”,对外销售价格10元/袋,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速冻调制食品》(SB/T 10379),标签标注有“速冻熟制品非即食”内容,未标注食品的烹调加工方式。
经进一步调查,2024年7月1日,当事人委托大庆市龙凤区泽楠复印社印刷“麻辣三角骨”案涉内容标签300张,共花费40元,当事人发现标签中未标注食品烹调加工方式,未投入使用;2024年7月8日,当事人自行调整标签内容,在标签中注明烹调加工方式“加热使用”,委托大庆市龙凤区泽楠复印社印刷300张,花费40元。
经当事人确认,因工作人员疏忽将未标注食品烹调加工方式的标签投入使用,案值:24袋*10元/袋=240元。
(二)当事人生产经营“淀粉玉米火腿让肠”及“淀粉蔬菜让肠”,对外售价均为5元/袋,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均为《方便菜肴》(QB/T 5471),产品标签未按照《方便菜肴》(QB/T 5471)10.1标签、标志“预包装产品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并在包装上标注食用方式、主要原料的百分含量。”的规定标注食品中主要原料的百分含量。
经进一步调查,2025年6月20日,当事人委托大庆市龙凤区泽楠复印社印刷“淀粉玉米火腿让肠”及“淀粉蔬菜让肠”案涉内容标签每品150张,花费40元,当事人发现标签中未标注食品中主要原料的百分含量,未投入使用;2025年6月23日,当事人自行调整标签内容,在标签中注明“主要原料的百分含量:绿豆淀粉+红薯淀粉+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20%”,委托大庆市龙凤区泽楠复印社印刷上述产品标签每品150张,花费40元。
经当事人确认,因工作人员疏忽将未标注食品主要原料的百分含量的标签投入使用。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内容调整后“淀粉蔬菜让肠”标签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SP202545219),报告检验结论显示“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要求”。
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发现当事人在公示期内的行政处罚信息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
2025-1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