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哈尔滨恒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晓坤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13MA1BX9KA21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学府水岸一期二号楼物业用房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罚字﹝2024﹞42号
现查明,哈尔滨恒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份在开发公司黑龙江鸿旭镕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楼处开始收取物业费,2024年7月哈尔滨恒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启用后,物业收费地址就改到物业办公室收取。在物业办公室开始办公后,该物业公司未履行明码标价的义务,到2024年7月23日前该物业公司并未收取过物业费。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晓坤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违法情况。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收费和明码标价情况。4.在售楼处公示过的现场收费照片,证明其在售楼处收费时进行了价格公示。5.哈尔滨恒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鸿旭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选聘物业协议,证明其收费的合法性。6、与黑龙江鸿旭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证明其物业的收费标准。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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