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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欧睿晟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文兰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90961057705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鲤鱼山北路298号商住小区(领世华府)综合写字楼21层办公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1-03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欧睿晟电梯有限公司
山西晋北现代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2
2021-03-17
(2021)新0109民初1170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欧睿晟电梯有限公司
新疆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米东区人民法院
3
2020-04-03
(2020)苏0281民初2047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欧睿晟电梯有限公司
江苏启良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江阴市人民法院
4
2020-03-25
(2020)苏0281民初2047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欧睿晟电梯有限公司
江苏启良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江阴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4-22
(2023)晋0106民初77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欧睿晟电梯有限公司
山西融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2
2023-11-16
(2023)晋0106民初77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欧睿晟电梯有限公司
山西融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晋北现代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3
2022-01-13
(2021)新01民终5660、5664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马**
新疆民心望业投资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01-13
(2021)新01民终5658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马**
新疆民心望业投资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29
2023-02-17
(2023)新0102执679号
合同纠纷
新疆欧睿晟电梯有限公司、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74478.98元
执行案件
2
2022-07-26
2022-07-19
(2022)新民申1463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马**、新疆东方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7-26
2022-07-19
(2022)新民申1464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马**、新疆东方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7-23
2022-07-19
(2022)新民申1611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马**、新疆东方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1-15
2021-12-28
(2021)新01民终5660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马**、新疆东方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2-01-14
2021-12-28
(2021)新01民终5658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马**、新疆东方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2-01-11
2021-12-29
(2021)新01民终5664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马**、新疆东方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0-11-27
2020-11-23
(2020)新0109执2878号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新疆欧睿晟电梯有限公司与新疆新龙河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39396.00元
执行案件
9
2020-11-27
2020-10-27
(2020)新0109民初3893号
合同纠纷
新疆欧睿晟电梯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阳光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11-05
2020-06-30
(2020)新2323执345号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新疆欧睿晟电梯有限公司与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水市监处罚(2025)59号
经查发现3-2号电梯存在以下问题:一、电梯的轿门防扒门装置被用扎带固定到了开启状态,导致防扒门装置功能失效,同时电梯门锁电器装置失效(见2025年7月24日现场图片);二、该电梯2025年7月15日维保记录中1.21轿门门锁电器触点后打的“√”,与第一条问题对应的实际情况不符。三、2025年1月6日至2025年7月15日之间缺少一次半年维保记录;四、2025年3月11日至2025年6月2日之间缺少一次季度维保记录。 根据当事人与昆仑公馆一期物业公司“乌鲁木齐美佳康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内容显示,包含3-2电梯在内的四部电梯的维保服务期限从2024年9月13日起至2025年9月12日止,共计12个月,维保费用18240元,按照每月维保两次计算,3-2电梯每次的维保费用是190元,违法行为涉及3次维保活动,维保费用570元,未发生退款赔款情况,违法所得570元。 2025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对昆仑公馆一期3-2号电梯及维保记录进行复查,电梯门锁安全回路及防把门装置已恢复正常状态,当事人对3-2电梯缺少的半年、季度维保进行了补作。
一、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二、处罚款30000元; 三、没收违法所得570元; 罚没款合计30570元(叁万零伍佰柒拾元整)
30000.00元
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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