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青羊区富华小厨快餐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富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10105MA6CNRPD33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包家巷99号附1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成青市监处〔2023〕51010523000498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自2017年4月24日开始在成都市青羊区包家巷99号附16号经营,主要销售各类中餐。当事人于2023年8月7日上午在汪家拐农贸市场购进“二荆条(酱腌菜)”1.5公斤,购进价格为每公斤10元。具体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都无法提供。2023年8月7日两名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此批“泡红椒”进行抽检,抽样基数1.25Kg,抽样数量含备样1.25Kg。2023年8月25日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依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测出当事人销售的“二荆条(酱腌菜)”中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检验结果为“0.515g/kg”,不符合“≤0.1g/kg”的标准要求,并出具了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ARE20230801719)。当事人总共购进“二荆条(酱腌菜)”1.5kg,单价10元/kg,购入后用于制作酸菜鱼和泡椒猪肝,从2023年8月7日至2023年8月29日总共销售泡椒猪肝3份,单价20元/份,共销售酸菜鱼2份,单价38元/份,总销售额136元。截止执法人员送达检测报告时现场已无剩余,商家在抽检后已使用完,现场抽检时抽检方按10元/kg的售价支付的费用,抽检数量1.25kg,金额12.5元。 案件性质: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二荆条(酱腌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二荆条(酱腌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36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食品经营活动中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建议给与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36元(壹佰叁拾陆元整) 3、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没收违法所得0.0136万元,罚款0.1000万元
1000.00元
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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