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豫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潭路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超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65898649784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丰潭路27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西市监处罚﹝2023﹞284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5月8日从生产厂家武陟薯丰种植专业合作社进入该批次粉条20斤,进价8元/斤,总金额160元;其中6斤作为抽检样品售出,售价8元/斤,其他全部使用完毕没有剩余,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凭证和供货商生产厂家武陟薯丰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不能提供其生产许可资质以及产品检测合格证明,未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
6000.00元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