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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聚和联美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春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1MA4JGMG51P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南国大家装南侧一楼(1-8/9/10)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6-02
(2023)鄂0111民初4852号
产品责任纠纷
周**
武汉市洪山区聚和联美百货店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3〕86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月5日办理营业执照,在洪山区珞狮南路南国大家装南侧一楼从事烟酒销售经营活动。2022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举报线索,举报人于2022年10月12日在当事人店内购买两箱(8瓶)“52度梦之蓝M6”白酒(500mL),单价为680元/瓶,共支付5440元。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联系举报人及“梦之蓝”商标权利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的工作人员到珞南市场监管所进行白酒商品鉴别,商标权利人委托的工作人员核对辨认商品外观及防伪,出具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鉴定报告(编号:苏洋辨(鉴):Y20210004964),鉴定结论为:举报人购买的两箱(8瓶)“52度梦之蓝M6”白酒(500mL)属假冒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对该鉴别结果无异议。当天,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商标权利人委托的工作人员对商品外观、防伪、物流码核对辨认,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一箱(6瓶)“52度剑南春”白酒(500mL)、一瓶“52度梦之蓝M3”白酒(500mL)、一瓶“52度梦之蓝M9”白酒(500mL)、一瓶“45度梦之蓝M9”白酒(500mL)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商标权利人出具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辨认意见书(编号:川剑辨:00001886号)和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鉴定报告(编号:苏洋辨(鉴):Y20210004966)。当事人对该鉴别结果无异议。对于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送货人相关信息。 举报人购买的“52度梦之蓝M6”白酒(500mL)销售价格为680元/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的“52度剑南春”白酒(500mL)、“52度梦之蓝M3”白酒(500mL)、“52度梦之蓝M9”白酒(500mL)、“45度梦之蓝M9”白酒(500mL)价格参考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建议市场零售价格,“52度剑南春”白酒(500mL)的销售价格为589元/瓶,“52度梦之蓝M3”白酒(500mL)的销售价格为600元/瓶、“52度梦之蓝M9”白酒(500mL)的销售价格为1800元/瓶、“45度梦之蓝M9”白酒(500mL)的销售价格为1740元/瓶。综合当事人销售价格及商标权利人建议市场零售价格,上述涉案“剑南春”白酒及“梦之蓝”白酒合计17瓶总价款为13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销毁上述 17 瓶侵权白酒;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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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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