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官寨曼扬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席偲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4MAAKBLEN8K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织金县官寨乡南大街(菜市场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织市监处罚[2023]131号
根据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和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当事人停车场为酒店内部停车场,停车场内未明码标价收取停车服务费1次,收费金额为20元。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未明码标价收取停车服务费,故本案货值金额为20元,违法所得为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收取停车服务费的事实。
2.当事人询问笔录1组,证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收取停车服务费的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一组,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依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收取停车服务费的事实。
4.当事人持有的《营业执照》以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5.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群众反映事项转办单”1份,证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收取停车服务费的事实。
6.整改照片1组,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7.丁玉的询问笔录1组,证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收取停车服务费的事实。
8.投诉人提供的付款截图1组,证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收取停车服务费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罚款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元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