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重庆市永川区耀华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伟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8774856750P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永川区青峰镇牌坊坝村小拱桥村民小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9-03
(2020)渝0118民初6472号
劳动争议
x**
重庆市永川区耀华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2
2020-09-03
(2020)渝0118民初6472号
劳动争议
喻**
重庆市永川区耀华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3
2020-09-03
(2020)渝0118民初6468号
劳动争议
x**
重庆市永川区耀华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4
2020-09-03
(2020)渝0118民初6468号
劳动争议
董**
重庆市永川区耀华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永川市监处罚﹝2026﹞46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05年5月16日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74856750P,成立重庆市永川区耀华食品有限公司。并于2022年7月13日延续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类别为淀粉及淀粉制品,许可证编号:SC12350011850136,在重庆市永川区青峰镇牌坊坝村小拱桥村民小组从事淀粉制品生产销售,自成立以来经营至今。2026年4月10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信,内容:投诉举报人购买了重庆市永川区耀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蜜桃糯米纸”,配料表中未添加水蜜桃,遂向我局进行了投诉举报。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13日来到重庆市永川区青峰镇牌坊坝村小拱桥村民小组的重庆市永川区耀华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检查了当事人的生产车间和成品库房,未发现有“水蜜桃糯米纸”产品,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展示了被投诉举报的“水蜜桃糯米纸”的标签,标签内容:产品名称:水蜜桃糯米纸(食用淀粉膜),生产日期:2026年3月21日,产品类别:淀粉制品,配料:食用玉米淀粉、食用木薯淀粉、白砂糖、食品添加剂(单、双甘油脂肪酸酯、食用香精),产品标准代号:GB2713,委托方:惠州糖三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产方:重庆市永川区耀华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确认该产品为本公司生产。2026年4月23日,当事人提供了委托加工合同和情况说明,上述产品是由惠州糖三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加工,产品的标签也是由惠州糖三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并邮寄给当事人,共1箱,2500张。当事人生产加工了上述产品后,再将标签张贴销售给了惠州糖三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26年4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展开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上述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单以及成本计算表,当事人在2026年3月21日共生产上述产品2350盒,售价0.5元/盒,故本次案件中涉案货值金额为2350盒×0.5盒=1175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壹佰柒拾伍元整(¥1,175.00);3、没收违法财物包括无。
3000.00元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6
2
渝永川市监处罚﹝2026﹞393号
重庆市永川区耀华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05月16日,持有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8774856750P,同时办理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2350011850136,有效期至:2027年7月12日。2005年5月在重庆市永川区青峰镇牌坊坝村小拱桥村民小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至今。经查,当事人打码工人于2026年4月1日因操作失误,导致应标注为2026年4月1日的食品,被错误标注为2026年4月10日,造成生产日期虚假标注。??当事人于2026年4月1日生产了食用淀粉膜(2026年4月10日)200盒,并于2026年4月3日以1.5元/盒的单价销售给义务市杨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案货值金额=1.5元/盒×200盒=300元。??当事人于2026年4月9日开展问题食品召回工作,共计召回问题食品40盒,实际对外售出160盒,实际销售收入=1.5元/盒×160盒=240元。??经查,当事人产品生产线在不同时间段生产不同类型产品,相关投入或支出与其他支出混同且难以区分。故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足够证据证实的款项,或者合法必要支出与其他支出混同且难以区分的款项,不予扣除。”的规定,实际销售金额全部计入违法所得=240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240.00);3、没收违法财物包括没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用淀粉膜(2026年4月10日)40盒(价值¥60.00)。
10000.00元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2
3
渝永川市监处罚〔2026〕37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5年5月16日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于2022年7月13日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证编号:SC12350011850136,食品类别:淀粉及淀粉制品,品种明细:淀粉制品:食用淀粉膜、食用淀粉膜粉,有效期至2027年7月12日。 ? ? 2025年10月1日,当事人和义乌市普威包装有限公司签订口味糯米纸(食用淀粉膜)委托加工合同。 ? ? 2025年11月7日,当事人投入食用玉米淀粉、食用木薯淀粉、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水蜜桃味食用香精、白砂糖生产了规格型号为6.5cm*8cm(63g/盒)的水蜜桃味糯米纸(食用淀粉膜)47.25kg(750盒),成本1125元,使用当事人的电子标签,标签正面有水蜜桃图案,标签背面配料表标注有:食用玉米淀粉、食用木薯淀粉、白砂糖、食品添加剂(单,双甘油脂肪酸酯、食用香精)。2025年11月9日,当事人将上述水蜜桃味糯米纸(食用淀粉膜)销售给义乌市普威包装有限公司,销售数量750盒,销售单价2.5元/盒,销售金额1875元。 ? ? 2025年12月中旬,义乌市普威包装有限公司制作并向当事人邮寄了1件标签(产品名称:口味糯米纸(食用淀粉膜),受委托方:重庆市永川区耀华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方:义乌市普威包装有限公司,条码:6978208698036)。 ? ? 2025年12月20日,当事人生产了规格型号为6.5cm*8cm(13g/盒)的草莓味糯米纸(食用淀粉膜)44.85kg(3450盒)、苹果味糯米纸(食用淀粉膜)42.25kg(3250盒)、菠萝味糯米纸(食用淀粉膜)47.45kg(3650盒)、蓝莓味糯米纸(食用淀粉膜)44.85kg(3450盒),成本分别为1035元、975元、1095元、1035元。当事人在未检查上述标签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将上述标签粘贴在外包装盒上。2025年12月22日,当事人将上述草莓、苹果、菠萝、蓝莓口味糯米纸(食用淀粉膜)销售给义乌市普威包装有限公司,销售单价均为0.5元/盒,草莓味销售数量3450盒,销售金额为1725元(0.5元/盒×3450盒=1725元),苹果味销售数量3250盒,销售金额为1625元(0.5元/盒×3250盒=1625元),菠萝味销售数量3650盒,销售金额为1825元(0.5元/盒×3650盒=1825元),蓝莓味销售数量3450盒,销售金额为1725元(0.5元/盒×3450盒=1725元),总销售金额6900元。 ? ? 2026年1月3日,我局收到12315举报,称其购买了当事人2025年12月20日生产的口味糯米纸(食用淀粉膜)的标签上的条码6978208698036与当事人不符。 ? ? 2026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生产车间、库房,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5年12月20日的口味糯米纸(食用淀粉膜),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现场提供了投料记录和标签(产品名称:口味糯米纸(食用淀粉膜),受委托方:重庆市永川区耀华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方:义乌市普威包装有限公司,条码:6978208698036),与被举报产品的标签信息一致,通过微信条码追溯小程序查询条码6978208698036,显示信息如下:企业名称:吉林省福德木业有限公司,地址:辽源市龙山区山湾乡七一村七社(七一桥东侧)。当事人在上述商品条码的举报后,担心产品标签还有其他问题,对所有口味的糯米纸(食用淀粉膜)产品的电子标签进行了检查和整改,重新制作了标签,在正面贴纸图案下方标注了“口味来源于食用香精”。 ? ? 2026年2月28日,我局接到12315举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000.00元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