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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会芳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一同注册资本:6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3083012874W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南仓道南仓菜市场旁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2-28
(2021)津02民终9208号
劳动争议
周**
天津会芳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2-28
(2021)津02民终9208号
劳动争议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2
2021-12-14
(2021)津02民终6171号
劳动争议
天津会芳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周**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12-02
2021-09-16
(2021)津0113民初7166号
劳动争议
周**、天津会芳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089.7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辰市监处罚〔2023〕1309
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具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除提供热食类、冷食类餐饮项目外,从2023年6月起,从事生食类食品和自制饮品制售。当事人后厨加工现场存在已开封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2.罚款50000元。 综上,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3. 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