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凯阳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晓燕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10MA2HY9Y37D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福鼎家园雨露苑1-1号、1-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余市监处罚〔2023〕1063号
经查明,在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凯阳便利店的冰柜后第四个货架第二格发现了2袋“即食龙头鱼”,这2袋“即食龙头鱼”生产日期均为2022年05月05日,保质期为12个月,至检查当日上述产品均为过期商品。另查明,即食龙头鱼,进货价为3元/袋,售价为5元/袋,涉案批次共进3袋,陈诉人称于2023年05月05日前已销售了1包涉案产品,因当事人表示未制作销售台账,这1包涉案产品销售日期不明,故不计入违法所得,剩余2包涉案产品为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违法所得金额为0元,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10元(单包售价5元,共2包。货值金额共计5*2=10元)。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即食龙头鱼”2包;二、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上缴国库。
1500.00元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