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灵溪镇黄节铄蔬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节铄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27MA29AF2076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城中菜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市监处罚〔2025〕30号
经查明,当事人苍南县灵溪镇某某蔬菜店已取得营业执照,从事蔬菜零售。当事人销售给某某单位食堂的豇豆经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不合格项目经复检,于2024年12月12日出具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依据上述检测依据,对所送样品进行检测,所检项目的检测结果不符合判定依据要求。据该店经营者称,该批次豇豆系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4日从温州某市场购进,具体摊位信息不详。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供应商证照,故无法溯源该批次豇豆供应商信息。另查明,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豇豆10kg,进货价是12元/kg。该批次豇豆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是14元/kg,销售金额累计140元。故本案货值金额140元,违法所得14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经营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0元,并处以罚款1100元;合计罚没款1240元,上缴财政。
11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2
2
苍市监处罚〔2023〕1885号
经查明,当事人苍南县灵溪镇黄**蔬菜店销售给温州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山药经监督抽检,味鲜胺和味鲜胺锰盐项目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查明,该批次山药系黄**是从苍南县***菜市场周边购买涉案山药共购进15斤,购进价格8.3元/斤。2023年8月7日,销售给温州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14斤,销售价格8.5元/斤,剩余的1斤销售给散客,销售价9元/斤。故本案货值金额128元,违法所得128元。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28元,处以罚款1100元;合计罚没款1228元,上缴财政。???????????????????????????????????????????????????????????????
11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