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金福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红霞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81594232713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钟祥市郢中镇承天大道东14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1-09
(2021)鄂0881民初327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钟祥市金福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杨**
荆门市钟祥市人民法院
2
2021-11-08
(2021)鄂0881民初327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钟祥市金福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杨**
钟祥市人民法院
3
2021-11-08
(2021)鄂0881民初327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钟祥市金福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徐**
荆门市钟祥市人民法院
4
2021-11-08
(2021)鄂0881民初327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钟祥市金福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张**
荆门市钟祥市人民法院
5
2021-11-07
(2021)鄂0881民初327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钟祥市金福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徐**
钟祥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07-25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钟祥市金福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任**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钟祥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5-08
2021-11-11
(2021)鄂0881民初327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钟祥市金福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3-18
2021-12-23
(2021)鄂0881民初327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钟祥市金福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3-18
2021-12-16
(2021)鄂0881民初327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钟祥市金福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220.25元
民事案件
4
2020-07-01
2020-06-30
(2020)鄂08民终45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李**、钟祥市金福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9-12-28
2019-11-28
(2019)鄂0881民初196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钟祥市金福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85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9-12-28
2019-11-28
(2019)鄂0881民初197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钟祥市金福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691.00元
民事案件
7
2019-12-28
2019-11-28
(2019)鄂0881民初196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钟祥市金福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62.00元
民事案件
8
2019-10-07
2019-09-10
(2019)鄂0881民初196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钟祥市金福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08-05
2019-07-16
(2019)鄂0881民初189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钟祥市金福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6-09-01
2016-08-29
(2016)鄂0881民初162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钟祥市金福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钟祥市监处罚﹝2026﹞2号
经查,钟祥城市印象小区内配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是由钟祥市阳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用电由当事人转供。2024年9月至2025年8月,当事人按国网每月公布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收取电费共计11101.50元,计费电量15401千瓦时。每千瓦时收费均高于文件规定的0.58元,共计多收费用2168.92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已主动退还全部多收价款。
综上,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元
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5
2
钟祥市监处罚〔2023〕47号
当事人向城市印象公寓楼用户转供电的过程中,以误解电价政策为由,提高转供电价。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30日,当事人向城市印象公寓楼用户转供电量69155千瓦时,实际执行价格0.62元/千瓦时,比应执行电价0.58元/千瓦时高出0.04元/千瓦时,多收价款2766.20元;2022年7月,当事人向城市印象公寓楼用户转供电量13007千瓦时,实际执行价格0.59元/千瓦时,比应执行电价0.58元/千瓦时高出0.01元/千瓦时,多收价款130.07元;2022年8月,当事人向城市印象公寓楼用户转供电量18777千瓦时,实际执行价格0.62元/千瓦时,比应执行电价0.58元/千瓦时高出0.04元/千瓦时,多收价款751.08元;2022年9月,当事人向城市印象公寓楼用户转供电量6855千瓦时,实际执行价格0.59元/千瓦时,比应执行电价0.58元/千瓦时高出0.01元/千瓦时,多收价款68.55元。合计多收价款3715.9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2023年3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钟市监责退〔2023〕1号)。当事人自收到《责令退款通知书》后迅速制定了整改措施,对多收电费进行了清退,小区用户在城市印象公寓电差明细表上确认并签字,也向我局提交了关于清退《情况说明》,采取抵扣应收电费的方式将多收价款3715.90元全部清退给消费者。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9号)文件规定: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物业、写字楼等非直抄用电收费行为,依法查处不执行目录电价、价外加价、捆绑收费、擅自分摊费用等违规行为;《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2〕1116号)文件中规定: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收取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发改价格〔2019〕175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具体调整为0.6907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1〕330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10月15日起,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及其他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网企业要按照国家代理购电相关规定,按时发布首次向代理用户售电的公告,并在公告发布至少一个月后,按代理购电价格水平向代理用户售电,之前继续按原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当事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在电费中加收其它费用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方面,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在电费中加收其它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715.90元
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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