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毕节市富民燃气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9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福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02MA6DKPY62X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清水铺镇环湖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星市监处罚〔2026〕147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03月18日办理营业执照,在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清水铺镇环湖路从事城镇燃气(危险化学品除外)、灶具、热水器销售、燃气管道(危险化学品除外)安装活动。 2026年3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贵州省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对毕节市富民燃气有限公司年度报告情况进行检查,因其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报送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分别于2021年07月07日、2022年07月09日、2023年07月03日、2024年07月03日、2025年07月01日被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标记为异常经营状态。 当事人没有按期公示年度报告,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1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已构成未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本案对照《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但对照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鉴于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本局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 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0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2-07-0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1-07-0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2020-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
2019-07-0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
2018-07-0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
2017-07-10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