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敬天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豪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84MA1CD7R790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渤海镇阿堡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安市监处罚﹝2024﹞8号
经查实,当事人涉嫌经营散装食品外包装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规定。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第二项:“二、计算方式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半成品按照原料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原料按照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本案茉莉花茶为成品,货值金额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该产品现库存14.55kg,销售0.45kg,自该产品采购至2024年1月24日,售价为15.80元/20g,销售16单,销售金额252.80元;2024年1月25日起春节优惠,售价为10.80元/20g,至今销售6单,销售金额64.80元,销售金额共317.60元。故本案违法所得317.60元,货值金额8244.8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田素素通过信函邮寄方式,落款时间1月29日编号XY15176002011222的《投诉举报信》1份计3页,证明投诉举报人举报事实及涉案产品标签信息;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计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3.执法人员现场拍摄涉案产品照片、涉案产品合格证照片打印件各1份计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及产品信息;4.执法人员检查现场查询当事人网店主页、资质文件公示、涉案产品链接截图打印件各1份计3页,证明当事人经验的网店销售涉案产品情况;5.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购货凭证打印件各1份计3页,证明供货方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6.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检测报告单》打印件1份计4页,证明涉案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规定;7.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销售记录打印件1份计2页,证明涉案产品销售明细,用于印证违法所得、货值金额;8.执法人员现场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计7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情况;9.《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市监处罚〔2024〕7号复印件1份计8页,证明当事人曾因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被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的事实;10.执法人员通过手机短信告知举报人依法立案的截屏打印件1份计1页,证明办案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并依法告知举报人的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单位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壹拾柒元陆角(¥317.60元)。
0.00元
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2
2
宁安市监处罚﹝2024﹞7号
经查实,当事人涉嫌经营散装食品外包装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规定。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第二项:“二、计算方式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半成品按照原料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原料按照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本案红枣片为成品,销售价格4.50元/100g,货值金额900.00元;现库存10.60kg,销售9.4kg,销售价格4.50元/100g,违法所得423.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陈芋霖通过信函邮寄方式,落款时间2024年1月25日编号为XY12001190012105的《投诉举报函》1份计5页,证明举报人举报事实;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计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具有合法的食品经营资质;3.执法人员检查现场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计6页,证明当事人采购、经营涉案红枣片情况;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单位及涉案产品生产者资质证明文件、购货凭证、检验报告单1份计9页,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涉案产品,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情况;5.执法人员拍摄的经当事人确认签字的涉案产品称重照片打印件1份计1页,证明涉案产品库存情况;6.执法人员现场在当事人用于网络经营的电脑截图1份计3页,证明当事人网络经营涉案产品及公示资质情况;7.当事人提供的改正后的散装食品包装袋标签照片打印件1份计1页,证明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8.执法人员通过手机短信告知举报人依法立案的截屏打印件1份计1页,证明办案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并依法告知举报人的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单位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贰拾叁元整(¥423.00元);2.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仟肆佰贰拾叁元整(¥2,423.00元)。
2000.00元
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2
3
宁安市监处罚﹝2023﹞67号
经查实,被举报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证明》未申办网络经营资质,在淘宝平台开办网店销售散装食品。涉嫌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当事人分别于兰山区王小翠干果商行购进单晶冰糖5kg,购进价格45.60元;桐乡市海泰菊业有限公司购进黄冰糖10kg,购进价格114.00元;玉林市玉州区古堂生食品加工厂购进黑糖5kg,购进价格63.00元。2023年7月15日,企业发放避暑福利单晶冰糖1.69Kg、黄冰糖5.08kg、黑糖1.5kg。被举报人计销售单晶冰糖2.81kg115.07元、黄冰糖2.72kg219.43元、黑糖2.45kg344.96元。本案货值金额不足1万,违法所得679.46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谢高远通过信函邮寄方式落款时间2023年8月13日编号为XY15176002011222的《投诉举报信》1份计8页,证明举报人举报事实;2.被举报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计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3.被举报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计2页,证明受委托人依法配合我局核查、行使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4.执法人员核查现场拍摄并经被举报人确认的办公区域照片及网店销售涉案产品截图打印件1份计4页,证明被举报人正在经营的事实;5.执法人员核查现场制作并经被举报人确认的《现场笔录》1份计4页,证明检查现场被举报人经营情况及库存产品陈列情况;6.执法人员核查现场制作并经被举报人确认的《调查笔录》1份计3页,证明被举报人的经营过程及执法人员依法核查情况;7.执法人员核查现场制作并经被举报人确认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计1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8.执法人员核查现场制作并经被举报人确认的《财务清单》1份计1页,证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涉案产品数量;9.执法人员核查现场拍摄并经被举报人确认的产品存放区货架、产品标签照片打印件1份计5页,证明涉案产品的包装及标签情况;10.执法人员核查现场拍摄并经被举报人确认的涉案产品称重照片打印件1份计3页,印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涉案产品的数量;11.被举报人提供的购进产品增值税发票、销售明细表、避暑福利领取记录表1份计8页,证明本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数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单晶冰糖0.5kg、黄冰糖2.20kg、黑糖1.05kg;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柒拾玖元肆角陆分(¥679.46元);3.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万零陆佰柒拾玖元肆角陆分(¥10,679.46元)。
10000.00元
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