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移康农副产品配送服务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照翠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3370282MACFQ90252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移风店镇张李庄村西南角公交站南500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即市监处罚﹝2026﹞378号
经查,当事人批发零售蔬菜,已办理《营业执照》。2026年3月10日,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当事人于2026年2月24日销售给青岛市市北区光速吕氏餐饮有限公司的黄瓜,因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黄瓜自称于2026年2月23日从名为仲文文的摊贩处购入,当事人提供了从摊贩仲文文处索取的摊点证、身份证复印件、收据复印件及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复印件。当事人于2026年2月23日从摊贩仲文文处共购进黄瓜38斤,进价3.6元/斤,于2月24日以4.5元/斤的价格销售给青岛市市北区光速吕氏餐饮有限公司16斤,以4.8元/斤的价格零卖了20斤,损耗2斤,货值金额共计177.42元。截至案发,当事人购进的黄瓜,除损耗2斤外,剩余36斤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共计38.4元。 我局于2026年6月3日向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青即市监协查[2026]29001号),该局于2026年6月26日回函,确认抽检不合格的黄瓜是由摊贩仲文文销售给青岛移康农副产品配送服务专业合作社的。 我局于2026年6月5日以挂号信的方式向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寄送了案件移送函(青即市监案移[2026]29020号),该局已于2026年6月7日签收。我局于2026年6月5日以挂号信的方式向即墨区农业农村局寄送了通报函,该局已于2026年6月7日签收。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捌元肆角整(¥38.40);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6000.00)
10000.00元
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3
2
青即市监处罚〔2025〕67号
2024年11月5日,我局收到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青李沧市监食浮山案移字[2024]16号),该函显示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31日抽检青岛光速吕氏叁号餐饮有限公司的1批次黄瓜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噻虫嗪。经追溯,该批次黄瓜是青岛光速吕氏叁号餐饮有限公司从青岛移康农副产品配送服务专业合作社购进。2024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青岛移康农副产品配送服务专业合作社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送达了山东世通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 STSP2024-1445-071723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内无该批次黄瓜销售,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当事人批发零售蔬菜,已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自称于2024年7月30日,从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前沙戈庄村种植户孙克东处以3元/斤的价格共收购了10斤黄瓜,当天以4元/斤的价格销售给青岛光速吕氏叁号餐饮有限公司6.1斤,剩余3.9斤于2024年7月31日以4元/斤的价格在大集上零售,没有具体购买人的信息。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黄瓜货值金额共计40元,违法所得共计10元。2024年7月31日,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世通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青岛光速吕氏叁号餐饮有限公司采购的该批次黄瓜进行了抽检,2024年8月23日出具编号为No: STSP2024-1445-071723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食品名称:黄瓜;抽样日期:2024年7月31日;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在调查中,当事人提供了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前沙戈庄村种植户孙克东身份证复印件及孙克东签署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材料。我们根据上述材料,于2024年11月25日将该案移送给平度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2月24日,我局收到平度市农业农村局复函,其在回复中称,孙克东否认将上述批次黄瓜销售给青岛移康农副产品配送服务专业合作社,导致该案无法追溯。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元整(¥10.00);
2.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6000.00元
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4
3
青即市监处罚﹝2024﹞820号
2024年7月19日,山东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给潍坊高密光速吕氏餐饮有限公司的葱,经抽检因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葱自称于2024年6月17日从莱西市东庄头蔬菜批发市场一位名叫葛振国(家庭住址:平度市仁兆镇东葛家庄村102号)的种植户手中购进,共购进57斤,进价1.5元/斤,以总金额13.09元的价格销售给潍坊高密光速吕氏餐饮有限公司5斤,以3元/斤的价格将剩余的52斤销售到大集上,该批次不合格大葱货值金额共计169.09元,违法所得共计83.59元。 当事人提供了种植户葛振国的身份证复印件、葱的合格证明复印件及进货记录复印件。2024年9月2日,我局向平度市农业农村局邮寄了《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葛振国涉嫌违法的通报函》,移送了关于种植户葛振国涉嫌违法的线索,2024年10月8日,我局收到《平度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葛振国等人销售农残超标农产品的调查函复》,函告相关调查情况:确认葛振国于2024年6月17日向青岛移康农副产品配送服务专业合作社销售过大葱。我局已将案件移送至平度市农业农村局处理。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叁元伍角玖分(¥83.59)
0.00元
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