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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市当窑石油液化气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军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82MA498D829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当阳市玉阳街道办事处窑湾村一组2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当住罚决字﹝2025﹞第13号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对当阳市窑湾石油液化气站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20000.00元
当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07-25
2
当阳市监处罚﹝2025﹞31号
2024年11月6日19:15至19:35时之间,专门从事液化石油气配送业务的配送员张范军驾驶一辆号牌为鄂E8L313面包车运载16瓶空液化石油气瓶到当事人处进行充装。19:15时配送员张范军驾驶车辆进入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在当事人充前检查区域停留就直接进入充装区,当事人也未在充前检查区域对配送员张范军运载16瓶空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前检查并记录。当事人充装员袁友志在充装区对上述16瓶空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装时其中有1瓶瓶身喷着“果旺能源”标识,气瓶编号:010020431,经扫描气瓶二维码显示条码为2030020810;登记单位、充装单位均为:当阳果旺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末次充装日期:2022-12-12;气瓶状态:停用(该气瓶已停用,请联系充装单位);检验有效期至:2023-12。为了保住客户,当事人充装员袁友志通过扫自有产权空气瓶(编号2070006379)二维码条码的方式,对编号为010020431的超期未检应停用的气瓶进行了充装。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未建立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及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罚款10000元;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罚款10000元。以上罚款合计20000元。
10000.00元
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7
3
当阳市监处罚﹝2024﹞233号
当事人聘用了袁*志和徐*两名工作人员从事液化石油气充装工作,其中袁友志取得了特种作业上岗证书,徐周未取得上岗证书。当事人于案发当日解聘了徐*,并重新聘用了刘*等有效持证人员。另查明,当事人配置残液罐一台,无标牌标识,原始资料已丢失,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宜昌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编号:RD20060788-6]所载的信息,该残液罐容器安全类别为II类,投入运行时间为2004年8月,检验日期为2006年3月25日。当事人残液罐2006年3月检验合格后至案发之日一直使用且未更换,也未按要求申请检验。案发后,当事人进行了整改,更换了新的合格的残液罐,并于9月21日取得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容15鄂E24662(2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按规定配备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罚款额度在111000元到219000元内。对使用未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11000元。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按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处罚款111000元。
111000.00元
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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