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鑫福兴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开玉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1MA7MR0EP0A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滨海南路111号西楼A1359-4室(住所申报承诺试点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昌综执罚决字﹝2025﹞第001108号
当事人宁波鑫福兴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在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小将镇上火岩实施了滥伐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滥伐林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砍伐毛竹林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浙江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实施,滥伐林木蓄积在15立方米以上,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结合林木参考价值,决定处滥伐林木价值4.9倍罚款:处罚款20395*4.9=99935.50元(人民币玖万玖仟玖佰叁拾伍元伍角整)。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玖万玖仟玖佰叁拾伍元伍角(¥99,935.5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鉴于当事人在砍伐毛竹林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浙江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实施,滥伐林木蓄积在15立方米以上,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结合林木参考价值,建议处滥伐林木价值4.9倍罚款:处罚款20395*4.9=99935.50元(人民币玖万玖仟玖佰叁拾伍元伍角整)
99935.50元
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8-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