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付仕刚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付仕刚 | 注册资本:3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510114MACGN2EG4G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花都大道52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6〕134号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花都大道523号,经营场所面积约28平方米,主要经营水果销售、羊肉汤等餐饮,从业人员2人。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原字号:成都市新都区付仕刚食品经营部,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一般项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水果批发)。但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行业,未及时变更经营项目。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2026年3月6日,当事人营业执照增加经营范围(餐饮服务),字号名称更名为“成都市新都区付仕刚餐饮店”。\n当事人自2025年11月至案发从事餐饮服务未办理《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证》。\n另查明,当事人使用标注“型号ACS-30”“出厂编号:HZH-0025”制造单位“永康市奥尔克仪器有限公司”的一台电子计价秤进行计量结算。执法人员在该台电子计价秤保持充电的情况下,委托成都市计量检定测试院对上述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检定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原因:200g±0.1g,实际测量值为220g;5000g±5g,实际测量值为6000g;10000g±5g,实际测量值为11220g。示值超差,不合格。当事人对检定结果没有异议。\n再查明,当事人使用上述不合格电子计价秤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水果、羊肉汤等餐饮,并用于计量结算。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明细,无法核实销售量,无法核实违法所得,无法核实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1、警告;\n2、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标注品牌“奥尔克”“型号ACS-30”“出厂编号:HZH-0025”制造单位“永康市奥尔克仪器有限公司” 电子计价秤1台;\n3、罚款600元整(大写:陆佰元整)。
600.00元
-
2026-04-02
2
成新市监处〔2023〕51012523000414号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花都大道523号,经营场所面积约18平方米,从业人员2名,主要销售各类水果,办理了《营业执照》。
2023年6月26日,在县级食用农产品抽检 2023年四川成都新都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计划中,当事人所销售的荔枝,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230192106111094C),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查,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限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批次荔枝于2023年6月25日从陆家水果批发市场购进,当日购进荔枝共计5kg,购进价格为12元/kg,其中抽检人员购买该批次荔枝共计2.97kg,销售价格为12元/kg。剩余2.03kg销售给顾客,销售价格为15元/kg,该批次荔枝于2023年6月26日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66.09元,违法所得6.09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荔枝时未查验并留存进货票据、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及产品的检验报告。
没收违法所得0.000609万元,罚款0.0500万元,警告
500.00元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