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诗程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善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5MABQ85KM5N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瓮水办事处广场社区红军路锦美时代广场1-3号1幢1-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瓮市监处罚[2024]85号
经查明:(一)当事人办有《营业执照》《预包装备案表》经营者:陈善军);(二)于2024年4月12日从贵州美宜佳处购进,购进2件,购进价2.4元/袋,配货金额76.8元。可提供进货价票据和单价、购进时间。山花透明包酸奶3袋,购进价2.4元/袋,销售价3.5元/袋,投诉人购买时是优惠活动价3袋共购买4.7元,便利店经营者已退回,共计货值金额4.7元。未建立销售记录,致使产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以上事实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制作和调取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经营资格;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的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证实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基本情况;
4.当事人案发后建立临期食品制度、台账,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违法行为。
5.当事人委托书一份,说明已委托李健萍来办理相关事宜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并经查证属实。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