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东莞市常平三合烟酒商行

在营(开业)企业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晓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41900MA55L6Y91J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平沿河西一路14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烟处﹝2024﹞第4-090号
2024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陈波(证号:19110052119)、孔德和(证号:19110052137)等向现场负责人王广奕出示检查证件,表明身份,依法对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平沿河西一路145号东莞市常平三合烟酒商行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真龙(软娇子)、庐山(大红运)2个品种共10条卷烟。现场据王广奕称,涉案卷烟属陈晓珍所有。当事人持有我局核发的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为:4419001116734),但其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一、处以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国产真品卷烟进货总额550元8%的罚款44元;二、取消陈晓珍经营的“东莞市常平三合烟酒商行”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44.00元
广东省东莞市烟草专卖局
2024-12-11
2
东烟处﹝2024﹞第288号
2024年9月2日,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陈波(证号:19110052119)、李锦伦(证号:19110052124)等向现场负责人王广奕出示检查证件,表明身份,依法对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沿河西一路199号艺景酒店负一楼卷烟仓库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中华(软)、黄果树(长征)、芙蓉王(硬)等21个品种共3013条卷烟。现场据王广奕称,涉案卷烟属陈晓珍所有。当事人持有我局核发的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为:4419001116734),但其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以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处以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国产真品卷烟进货总额615610元10%的罚款61561元。
61561.00元
广东省东莞市烟草专卖局
2024-11-27
3
东烟处﹝2024﹞第194号
2024年6月12日,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陈波(证号:19110052119)、孔德和(证号:19110052137)等向现场负责人吴祖思出示检查证件,表明身份,依法对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平沿河西一路145号东莞市常平三合烟酒商行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中华(硬)、双喜(盛世)、芙蓉王(硬)等18个品种共1829条卷烟。现场据吴祖思称,涉案卷烟属陈晓珍所有。当事人持有我局核发的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为:4419001116734),但其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以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处以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国产真品卷烟进货总额504250元10%的罚款50425元。
50425.00元
广东省东莞市烟草专卖局
2024-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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