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綦江荣民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任旭刚 | 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2MA5U3FME5U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双龙路5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3
(2025)渝0110民初5147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史**
重庆綦江荣民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2
2025-04-10
(2025)渝05民终2188号
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泰邦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綦江荣民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12-11
(2024)渝0110民初8811号
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綦江荣民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泰邦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4
2024-12-04
(2024)渝0110民初5412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梅**,梅**
重庆綦江荣民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5
2024-09-19
(2024)渝0110民初8811号
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綦江荣民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泰邦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6
2024-06-25
(2024)渝0110民初5412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梅**,梅**
重庆綦江荣民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7
2024-06-19
(2024)渝0110民初5412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梅**,梅**
重庆綦江荣民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8
2024-04-26
(2023)渝0110民初5157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周*
重庆綦江荣民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9
2024-04-10
(2024)渝0110民初1421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梅**,梅**
重庆綦江荣民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10
2024-04-03
(2023)渝0110民初5157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周*
重庆綦江荣民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07-02
(2018)渝0103民初10076号
合同纠纷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綦江荣民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6
2024-01-02
(2023)渝0110民初9143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梅**与重庆綦江荣民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8-24
2018-10-25
(2018)渝0103民初10076号
合同纠纷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綦江荣民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4〕305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3FME5U,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旭刚,办理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91591450011016A3002,有效期限自2023年09月05日至2028年09月04日。当事人于2018年7月26日与重庆宏思共伟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签合同购进高清腹腔镜系统,品牌:德国艾克松,内包含有冷光源1台、气腹机1台、高频电刀1把等,该院提供有2024年4月29日由杭州中夏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报价表,1、气腹机,规格型号:JRQ-1,数量1台,单价5500元/台,金额:5500元,厂家桐庐精锐;2、医用内窥镜冷光源,规格型号:EDL-300L,数量1台,单价3000元/台,金额3000元,厂家:桐庐博益;3、高频电刀,规格型号:POMER-420X,数量1把,单价6500元/把,金额6500元,厂家:常州延陵。当事人的气腹机,高频电刀,医用LED冷光源是高清腹腔镜系统的设备,是用于腹腔镜手术和膀胱镜手术的。当事人的上述的气腹机,高频电刀,医用LED冷光源是2018年12月7日开始使用,最后一次使用时间是2024年4月8日,患者姓名:杨力,手术名称:经尿道前列腺气化电切术。当事人的气腹机,高频电刀,医用LED冷光源截止2023年12月6日后,使用三台过期设备做手术有三次,分别为:气腹机最后使用时间为2024年1月30日,患者:付汝刚;医用内窥镜冷光源最后使用时间为2024年4月8日,患者:杨力,高频电刀最后使用时间为2024年3月4日,患者:李昌钧。当事人的两台医疗器械:1、产品名称:简易呼吸器,注册证号:闽械注准20162540114,生产企业:厦门天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型号:成人型,规格:PVC型,生产日期:2018-05-07,有效期:3年,一台;2、产品名称:人工呼吸急救复苏球套组,产品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152540777,型号规格:MN001-A,制造商:泰州市美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80531,生产日期:2018105101,复苏球使用期限:三年,选用配件使用期限:二年,一台,上述医疗器械作用为:手术中帮助病人呼吸,因当事人医院管理层2020年变动,两台医疗设备相关信息遗失。当事人的医疗器械气腹机数量1台,单价5500元/台,金额:5500元,医用内窥镜冷光源单价3000元/台,金额3000元,高频电刀,数量1把,单价6500元/把,金额6500元,合计15000元,简易呼吸、人工呼吸急救复苏球套组价格按当事人新购入设备的价格计算,单价:85元/台,金额170元。当事人的五台医疗设备合计:15000元+170元=15170元,货值金额15170元。根据当事人的收费情况表,截止2023年12月6日,当事人使用过
本案中,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构成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行为,应当予以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50元。2、罚款75850元。
75850.00元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