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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鸿泉酒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玉林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10736092121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湖镇林家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3-24
(2021)吉0103民初959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
长春市鸿泉酒业有限公司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5-18
2021-03-24
(2021)吉0103民初959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与刘*、韩*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27601.05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净处罚〔2024〕91号
2023年8月8日,该公司生产了20箱(每箱2桶)桑葚水果配制酒,该酒品商品条码扫描无结果。该涉案酒品商品条码未按要求核准注册,2024年8月16日在我局执法人员监督下,该公司经理韩丽霞完成了对涉案酒品商品条码的核准注册。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了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备案的商品条码涉嫌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本案中当事人配合态度较好,案发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及财产安全,无危害后果。涉案商品仅有一种,商品总数量较少,且为已注册但因疏忽忘记核准。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序号134 法律名称:《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 违法程度:较轻 判断标准:经销1种违法商品的 处罚标准:处于5000元以下罚款。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吉市监法字[2023]27号)第一章总则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本意见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拟决定对长春市鸿泉酒业有限公司从轻处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500.00元。
15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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