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双周生活购物广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申显威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1425MA411PN48X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虞城县站集镇小周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虞市监处[2024]36号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申显威于2023年11月份从商丘集市上进货时购进了依诺尔糕点60盒,每盒进价3元,以每盒5元销售出50盒,走亲戚拿走6盒,自家孩子吃了一盒,还有3盒在货架上摆着没有销售去,其违法所得(5-3)×50=100元。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批糕点标签无生产日期,查验当事人保存的进货票据发现卖货人的联系电话不通,当事人申显威也记不起具体在哪家家店进的货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地址、经营情况、经营事实;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规定定的散装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及过程;
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身份和责任;
5、涉案物品及现场检查照片各一份,证明该食品包装上的标签没有生产日期的事实。
6、近一年内无行政处罚信息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均由申显威签名认可。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1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5000.00元
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