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元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向萍 | 注册资本:50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23036103409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金家墩特1号武汉天街1号办公楼栋/单元27层(8)办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6〕145号
经查,当事人在2025年12月24日与武汉光谷汤逊湖学校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负责对4台电梯进行维保,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3日,梅奇(420116200005230819)、柏家龙(420106198812242012)为现场维保人员。2026年 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查看1号梯(设备代码:3110420100201912ZJ32)、2号梯(设备代码:3110420100201912ZJ33)的维保记录确定最近一次维保作业时间为5月2日,通过查看当天的监控视频发现维保人员并未在现场开展维保作业,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拷贝了相关时间段的监控视频影像。
2026年6月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与相关材料,我局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另查明当事人负责维保武汉光谷汤逊湖学校的涉案电梯2台,合同约定每台每月的维保费用为333元,按照每月两次维保计算,每次电梯维保费用为166.5元,故此项目涉案电梯违法所得为333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针对当事人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工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有从轻处罚情形,根据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33元,合计人民币16333元。
16000.00元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0
2
江市监处罚﹝2026﹞253号
经查,当事人同武汉市一初学苑学校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约定维保服务期自2025年8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对校内3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保养金额为11000元/年,维保频次为不少于15天1次(实际执行每月例行维保2次),其中包含季度保4次和半年保2次共30次。2026年6月30日当事人在巡检时发现门滑块损坏,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立即停梯,也未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存在未严格执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五条第十一项及第六条相关规定的问题,其行为已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案发后,该公司对发现的维保质量问题进行了整改。经调查,该公司维保涉案电梯利润为10.5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0.56元。(两项合计:20010.56元)
20000.00元
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5
3
洪市监处罚〔2026〕181号
经查,2026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武汉市洪山区鼎晖商务酒店维保的电梯进行维保质量监督抽查,发现酒店内(设备代码32404201112015020121)的电梯最后一次维保时间为2026年1月31日,下一次维保时间应为2026年2月15日,但现场未发现维保记录及相关信息,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限期改正的意见。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上述酒店查看当事人整改情况,调取酒店的监控视频显示:2026年2月21日有两名维保人员在进行常规保养工作,在保养过程中,他们戴工作帽穿工作服,放置了安全护栏,但未在断电后对对讲装置进行测试、未对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进行测试。
当事人对上述发现的问题未提出异议,并已整改,且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现场2名维保员梅奇和柏家龙均持有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与当事人签订有劳务合同,当事人提交了两人的作业证复印件和社保缴费证明。
2025年9月22日当事人与武汉市洪山区鼎晖商务酒店签订了《电梯保养合同》,期限一年。维保合同中标明:你单位维保电梯共1台,每月维保两次。违法所得(按一次计)为141.7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罚款1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41.7元。
1000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