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阿莲养生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沈美莲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2669190547P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稠江街道香山路666号3楼(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9-10
(2019)京73行初6448号
其他
义乌市阿莲养生馆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01
2020-08-25
(2020)京行终3071号
其它类型纠纷
义乌市阿莲养生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2
2020-04-02
2019-12-09
(2019)京73行初6448号
义乌市阿莲养生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义卫公罚﹝2024﹞412号
对义乌市阿莲养生馆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500元;
对义乌市阿莲养生馆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500元;
500.00元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2024-10-30
2
义卫公罚﹝2023﹞30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义卫公罚〔2023〕300号 案件名称:义乌市阿莲养生馆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 被处罚人名称:义乌市阿莲养生馆 法定代表人名称:沈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于2023年7月12日经营期间对供顾客直接使用的拖鞋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保洁,对供顾客直接使用的布草未按规定进行密闭保存,涉及2种用品用具。并于2023年8月3日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义乌分行各营业网点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年9月28日
对义乌市阿莲养生馆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1000元;
1000.00元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2023-09-28
3
义消行罚决字﹝2023﹞第0110号
位于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稠江街道城店路158号义乌市阿莲养生馆封闭楼梯间内开设其他门、窗、洞口,逾期未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三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
决定给予义乌市阿莲养生馆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
10000.00元
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3-05-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