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汇达酒水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金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24MA6PF3JJ7A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金牛镇越析路12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宾处罚〔2025〕7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19日经一个朋友介绍的微信上,以100元/袋的价格共购进35袋(产品包装上标有“白象牌加碘精制食盐,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储运包装,生产厂: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昆明乔后盐矿,25千克/袋,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53293000011,生产地址:云南大理”等内容)“白象牌”食盐,共计为3500元,货款也是用微信支付的。销价为105元/袋,2025年8月29日销售给宾川县东润冷冻店30袋,利润为150元。截止查获时,我店的仓库内还有5袋未销售。这批货共计货值金额为3675元。当事人不能提供“白象牌”加碘精制食盐的注册商标授权委托书和商标注册证。2025年9月5日本局以《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辨认通知书》(宾市监辩通〔2025〕56号)委托云南省盐业滇西北有限公司对我局依法扣押食盐予以辨认,2025年9月17日云南省盐业滇西北有限公司出具了《云南省盐业滇西北有限公司辩认书》,辨认结果为侵犯云南省盐业滇西北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对辩认结论无异议。本案中当事人在购进食盐过程中未查验供货商的资质,未能说明提供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承办人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白象牌”加碘精制食盐5袋(25千克/袋);
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3.罚款7350元。
(以上两项合计罚没款:7500元)
7350.00元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