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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汝水森林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志飞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00558482133A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文昌大道1560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8
(2025)赣1002民初2022号
租赁合同纠纷
抚州汝水森林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李**,阮**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7-01
(2025)赣1002民初2022号
租赁合同纠纷
抚州汝水森林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阮维权;李文浩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市监处罚〔2025〕137号
经查,当事人抚州汝水森林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3年10月28日在淘宝伯厨汇酒店用品店铺购进彩糕点装饰用糖果1包,购进金额29.8元/包;于2025年8月8日在淘宝天天特卖工厂店铺购进喜马拉雅玫瑰盐1包,购进金额9.83元/包;于2023年8月19日在江西玉茗农产品公司购进陈村枧水1罐,购进金额22.80元/罐;当事人记不清山楂枫叶、青梅风味饮料浓浆的购进金额,同意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者平均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通过查找多个购物平台的价格,山楂枫叶的平均价格为22.93元/罐,青梅风味饮料浓浆的的平均价格为24.78元/罐。上述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33.07元,其中过期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123.24元,非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9.83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原料仅作为调料在食品制作中使用,且用量不一,并不进行单独售卖,上述食品原料在超过保质期后,仍放在冷食间外面的保洁柜内。综合研判,可认定为当事人正在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事实。当事人采购的非食品原料喜马拉雅玫瑰盐外包装上仅标识的执行标准为GB8618-2021(制盐工业主要产品取样办法)以及产品材质为岩盐而非食用盐,且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和食品相关产品标准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对于食品的定义,可判定喜马拉雅玫瑰盐为非食品原料。当事人使用上述非食品原料是作为摆盘装饰品在食品制作中使用,用量不一,并不进行单独售卖,且与其他正在使用的食品原料放在同处。综合研判,可认定为当事人正在使用非食品原料事实。 另查实,当事人在我局调查期间,对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和非食品原料问题进行积极整改,并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建议责令改正,给予罚款54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之规定,建议责令改正,给予罚款51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案当事人实施的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违法行为,这两个违法行为有各自的法律责任,不能择一重处罚,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共计罚款105000元,上缴国库。
105000.00元
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9
2
抚市监处罚〔2025〕97号
经查,2025年6月11日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对当事人购进的辣椒进行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6月6日和6月7日,从江西鼎好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共配送13.1斤的辣椒用于当事人炒菜佐料使用,其中6月6日以4.5元/斤的价格配送5斤青线椒,6月7日以2元/斤的价格配送8.1斤螺丝椒。上述辣椒均是江西鼎好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排人员送达到当事人。至2025年7月10日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之日,除抽样外,涉案辣椒已全部使用完毕。由于涉案辣椒的抽样价格为3.2元/斤,共抽样了12斤,采购价格分别为4.5元/斤和2元/斤,共计采购13.1斤,可认定涉案辣椒的货值金额共计41.92元,违法所得为41.92元。 另查实,当事人在采购过程中向供应商江西鼎好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索取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祝庭身份证复印件和食品原料的配送详单,并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表,但未查验食品原料的合格证明,导致6月7日购进的辣椒没有检测结果。当事人履行部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且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积极进行了整改。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1.92元。 2、罚款6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6041.92元,上缴国库。
6000.00元
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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